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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 熊俊賢)2月10日一大早,黃岡某建材有限公司將一面寫有“公平公正 敬業調解 為企業排憂解難”錦旗,送到團風縣人民法院總路咀人民法庭。

時間回到2022年,原告黃岡某建材有限公司與被告武漢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水泥買賣合同》,雙方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原告按照約定向被告提供了貨物,工程完工后,被告未能及時支付貨款。
2024年7月,原告遂具狀將被告訴至團風縣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貨款、違約金、資金占用利息等共計120余萬元,并申請了財產保全。
總路咀法庭受理案件后,考慮到雙方均為企業,遂決定進行訴前調解,由于雙方對違約金及資金占用利息的數額分歧較大,訴前調解未能成功,案件轉入訴訟程序。承辦法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僅對付款時間有爭議。
案件承辦法官并未放棄本案調解,多次聯系雙方:“被告,你們要抓緊聯系工程發包方,盡快要回工程款,或者與發包方協商出付款時間,這不僅關系到本案,也涉及你自己的切身利益。”
“原告,你們的最終目的是盡快拿到貨款,過高的違約金和逾期付款利息,給被告造成了很大的壓力,被告并非故意拖欠你方的貨款,所以你們的訴訟請求能否放棄一部分?”
承辦法官在制作出判決書后,沒有立即發出,依然認為調解是化解雙方矛盾的最優解。于是在發出文書之前,再次聯系雙方確認是否有新的調解方案,最終經過近三個月的努力,雙方達成一致調解意見。
2024年末,被告再次找到承辦法官,“鄭法官,我們有一筆款項馬上就要進賬了,但是原告未申請解除保全措施,這會導致我們無法按時按照調解書來履行付款義務,能不能麻煩您再聯系一下原告,在年前解除保全措施,我們需要用這筆款項來支付原告的貨款,也需要維持公司的正常運轉”。
承辦法官又多次與原告溝通,原被告私下達成協議,并向本院遞交了解除保全措施申請書。2024年臘月二十五,在執行局的配合下,被告的賬戶解除了查封。被告及時的履行了調解書確定的義務,原告順利地收到了貨款。
團風縣人民法院總路咀法庭始終堅持“能調則調、能調盡調”的原則,將調解貫穿辦案的全過程,實現案結事了。該案的成功調解,不僅成功化解了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矛盾,更緩解了雙方企業的經營壓力,取得了顯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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