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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 陳好)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證過期而未及時更換,是否屬于“無證駕駛”?保險公司能否以駕駛證過期為由拒絕理賠?近日,黃梅縣人民法院審管辦審結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就上述問題作出合理判定。
2024年2月13日,何某駕駛小型客車不慎與鄢某駕駛的三輪電動車發生碰撞,事故導致鄢某受傷、兩車受損。經交警大隊認定,何某、鄢某分別承擔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
另查明,何某此前在某保險公司為車輛購買過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何某持有C1駕駛證,事故發生時駕駛證超過有效期一年零四個月。
事故發生后,何某要求保險公司承擔事故賠償責任,但是保險公司卻認為何某的駕駛證已經超期,屬于無證駕駛,事故損失應當由何某本人承擔。因各方就賠償問題未達成一致,鄢某遂將何某、某保險公司作為被告訴至黃梅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無證駕駛是指駕駛人駕駛機動車輛時沒有取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而駕駛證過期僅是外觀證件的瑕疵,是屬于有證駕駛但存在證件瑕疵的情形,并非實質駕駛資格喪失而歸于無證駕駛的情形。
本案中何某已經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雖案涉交通事故發生時駕駛證超過有效期限,但事后交警部門予以更換駕駛證,有效期覆蓋至交通事故發生時,因此可認為交警部門追認在案涉交通事故發生時,何某具備駕駛案涉車輛的資質和能力,并非無證駕駛。
另外,駕駛證過期并未增加駕駛車輛的危險性,其與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并無直接因果關系,且交警部門在處理案涉交通事故中亦未認定何某喪失駕駛資格。故事故中應當由何某承擔的賠償責任,首先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何某按照責任比例進行賠償。判決后,雙方均服判息訴。
法官說法:駕駛證過期,駕駛人是否屬于“無證駕駛”?法官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根據駕駛證過期的三種具體情形區別判斷保險公司的賠付責任,而不能簡單粗暴地將“駕駛證過期”等同于“無證駕駛”。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72號)第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注銷其機動車駕駛證。該規定實際上給予了駕駛證有效期屆滿后一定期限的換證寬限期。
實踐中,駕駛證逾期未換一年內,機動車駕駛人提交身體條件證明后,可以恢復駕駛資格;駕駛證超過有效期一年未到三年的,駕駛證會被系統注銷,此種情況屬于“注銷可恢復”狀態,機動車駕駛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后,可以恢復駕駛資格;駕駛證超過有效期三年,駕駛證會被系統注銷且不可恢復,駕駛人需重新報名參加駕駛證資格考試。
因此,除駕駛證逾期三年以上未換證的情形外,駕駛證有效期滿未足三年的,法院不宜認定駕駛人為無證駕駛,也不因此免除保險公司的賠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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