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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入刑以來,“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的觀念已深入人心。如果車主明知他人飲酒,仍將車輛交予他人駕駛,需要承擔什么責任?近日,湖北警方在查處一起酒駕案件時,不僅酒駕當事人受到了處罰,未開車的肇事車車主同樣也被警方移交檢察機關審查起訴。警方是如何認定的呢?
2024年6月18日晚,湖北省松滋市南海鎮派出所民警接到一起報警,轄區內發生了一起交通事故,現場有人受傷,接警后值班民警立即趕赴現場進行處置。

松滋市公安局南海派出所二中隊副中隊長 陳偉:到達現場后發現,一輛摩托車摔倒在路邊,有三名傷者也倒在馬路上。隨后我們經過詢問,發現摩托車駕駛員滿身酒氣,然后我們對駕駛員進行現場酒精含量檢測,數值是188,屬于醉駕。

民警進行現場調查時發現,當時醉駕的肇事者付某并不是摩托車車主,摩托車的車主此時也因為受傷倒在地上。

松滋市公安局南海派出所民警 孫亮:當晚付某與劉某以及他們另外一個朋友,在松滋市南海鎮的一家餐館里面吃飯,其間他們有飲酒。飯后未飲酒的劉某便駕駛他名下的摩托車,載著付某以及另外一位朋友準備回家。在回家的路途中付某提出來,他想試一下這輛摩托車的性能。隨后劉某在明知付某喝了酒的前提下,仍然將自己的摩托車借給付某駕駛。隨后付某駕駛這輛摩托車還沒行駛100米便發生了交通事故,導致車上的三人受傷。

民警調查掌握案件相關情況后,對駕駛人付某醉酒駕駛機動車、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交通違法行為,處罰款200元,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并依據我國對飲酒駕車引發事故處罰的相關法律規定,將案件移交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醉駕司機與車主被判危險駕駛共同犯罪
在這起因為醉駕而引發交通事故中,醉駕肇事者因為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而摩托車車主并未飲酒,也沒有駕駛摩托車,但也被檢察機關同樣以危險駕駛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又是如何認定的呢?
2024年11月7日,湖北松滋市人民檢察院對醉駕肇事者和摩托車車主以危險駕駛罪將此案向湖北松滋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松滋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余歡:我們經法庭調查審理認為,被告人付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為構成了危險駕駛罪。那么對于沒有飲酒也沒有駕駛機動車的劉某來說,他在明知付某飲酒的情況下,仍將車輛交由付某行駛。對付某實施危險駕駛這一犯罪行為,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我們最終認定劉某也同樣構成危險駕駛罪。

同時,松滋市人民檢察院對此案提起的公訴內容顯示,檢察機關對此案的兩名被告人,提出的公訴意見是二被告人共同實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量刑建議一致。

松滋市人民法院助理法官 余歡:針對公訴機關對兩被告人量刑建議一致,我們認為被告人劉某主觀上存在放任付某醉駕的犯罪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借車這一行為,他們兩人屬于危險駕駛的共同犯罪,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對大眾生命健康和公共財產安全帶來了危害。考慮到他們在這起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和造成的實際后果相當,在本案中不應區分主從犯,最終對他們判處一樣的刑罰。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兩被告人始終對此沒有任何異議。

2024年11月13日,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二被告人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判決作出后,二被告人表示服判。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車主借車須盡到審查義務
法官提醒,借車需謹慎,車主借車時要盡到審查義務,要考慮對方是否存在醉酒等情形,否則將可能觸犯危險駕駛罪,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我國刑法一百三十三條對危險駕駛罪做出了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法官介紹,危險駕駛罪的犯罪主體主要是機動車駕駛人,但日常生活中,危險駕駛共同犯罪也屢見不鮮,常見情形有:
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他人需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刺激飲酒,且飲酒后不給其找代駕;
行為人明知他人飲酒,唆使、強令或脅迫他人駕駛機動車;
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飲酒,仍將車輛出借借車人使用。

松滋市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 文婕:在親朋好友已經飲酒的情況下,仍要求自己的親朋好友駕車接送自己的行為,也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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