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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徐夢)近日,經蘄春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該縣法院判決被告人張某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二十五萬元。
1984年出生的張某正值壯年,妄圖實現財富自由的他總想著走“捷徑”。即使之前兩次因銷售假煙被判刑,但其出獄后不思悔改,反而升級作案手段,再次做起了老本行。
張某的反偵查意識極強,使用假名與下線人員聯系,送給下線人員蘋果手機和香港號碼,防止偵查機關通過手機號等查找到自己;交易地點均選擇在偏僻的地方,防止被監控拍到;即使交易金額大,仍只接收現金……僅在三個月間,張某就向下線人員出售數千條假煙,收取煙款42萬余元。
下線人員相繼到案后,都不能提供能夠直接確認張某身份信息的線索,但對張某所駕駛車輛的品牌型號、車牌號碼部分數字所述一致。為此,偵查人員以車輛為入口,通過仔細查看交易時間段內大量監控,排查出了與下線人員所述完全吻合的車輛,后通過車輛信息查詢到張某。經過辨認,張某就是大量出售假煙的人。
到案后,張某矢口否認,但下線人員均辨認出張某,也指認出上線駕駛的車輛就是張某在案發時段駕駛的車輛。下線人員駕駛車輛軌跡信息與張某的車輛在多個服務區高度重合,下線人員供述的上線相關信息與之前因賣假煙受過刑事處罰的張某一致。這些足以認定張某多次向他人銷售假煙的犯罪事實。
見證據方面難以抵賴,張某又稱辦理了煙草專賣許可證。原來,張某因為無證銷售假煙被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刑罰,他認為自己受到懲處只是因為未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為了能夠重操舊業,便以妻子名義辦理了煙草專賣許可證,繼續開展自己的假煙經營業務,以為有了護身符,妄圖以此逃避法律處罰。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銷售偽劣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銷售金額較大的,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張某雖有煙草專賣許可證,不構成非法經營罪,但其出售的假煙,經鑒定均為假冒注冊商標且偽劣卷煙。其明知是假煙而予以銷售,同時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因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更重,故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對張某提起公訴。法院采納了該意見,并對張某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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