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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2月27日電 單位能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嗎?就這一問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7日在微信公眾號進行了解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圖片來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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