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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目新聞記者 袁超一
通訊員 蔡蕾
4月15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會同湖北省司法廳,發布5件“發揮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主渠道作用典型案例”。其中,“宋某某等33戶村民不服某縣政府確權決定行政復議案”入選。
宋某某等33戶系某縣甲鄉乙村7組村民,在乙村名為“枇杷樹”的林地種植林木。1975年以前,“枇杷樹”林地歸乙村7組集體所有。1975年,縣畜牧獸醫站征用該地建養豬場。1992年,縣畜牧獸醫站與甲區公所先后兩次簽訂轉讓協議書,將“枇杷樹”林地轉讓給區公所用于興辦福利院。“枇杷樹”林地由鄉福利院管理使用至今。
2009年5月1日,縣政府頒發《林權證》,將“枇杷樹”林地的所有權人登記為乙村村民委員會,將林地的使用權人、森林(林木)所有權及使用權人登記為申請人宋某某等33戶。
其間,雖歷經兩次行政復議、三次行政訴訟,“枇杷樹”林地的權屬爭議一直未得到根本解決。2023年5月23日,縣政府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書》,決定“枇杷樹”林地的所有權歸國家所有,使用權由鄉福利院享有。
宋某某等33戶村民不服該決定,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該行政處理決定。
案件受理后,行政復議機構通過實地走訪、現場踏勘、三次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全面厘清了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問題,認為在申請人所持林權證仍有效的情況下,縣政府所作行政處理決定存在不當之處,但申請人也存在怠于主張權利的問題。
考慮到案涉爭議已持續十余年,行政復議機構決定從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出發,以調解和解方式辦理此案。行政復議機構充分運用“一鏈三環”工作機制,壓實“復議機構牽頭、行政單位主體、轄區基層配合”責任鏈,促使縣政府、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鄉政府、村委會參與案件調解中。
縣政府則組織相關部門查閱有關歷史資料、梳理案件脈絡,認真剖析案情。村委會與申請人反復溝通協調,安撫情緒。行政復議機構在調解過程中,將案件相關法律關系、山林權屬歷史情況、現場踏勘情況等向申請人逐一解釋說明,主動上門做申請人代表工作,并先后6次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
經過努力,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最終達成一致意見,由縣政府給予申請人一定經濟補償,“枇杷樹”林地的使用權以及該林地上的森林或林木、構筑物、建筑物等附著物的所有權、使用權歸鄉福利院所有。
同時,為打消申請人顧慮,確保和解協議履行到位,行政復議機關制作了行政復議調解書。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規定,行政復議調解書具有與行政復議決定書相同的法律效力。至此,該起長達十余年的林權爭議得以圓滿化解。
據悉,2023年,湖北省探索建立行政復議“一鏈三環”工作機制,通過推動縣(市、區)政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等三級形成化解行政爭議的責任鏈,加強案前法治宣傳教育,建立案中縣(市、區)主要領導掛帥、常務負責同志與分管負責同志雙牽頭和相關責任部門、鄉(鎮)、村(居)三級負責人參加的“1+2+3”聯席會議制度,抓好案后綜合評價和矛盾糾紛化解,實現“案結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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