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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 尹君、楊李君)5月13日,陽新縣人民法院公布一樁離婚案判決:原告胡某對孩子的探視權不應被剝奪,享有定期探視的權力。
2021年12月,胡某與柯某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夫妻感情惡化。
2024年6月,妻子胡某起訴離婚,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夫妻感情尚有和好可能,判決雙方不準許離婚。爾后,丈夫柯某將孩子帶至外地撫養,原告自此失去與孩子的直接聯系,矛盾持續激化。
2025年4月,案件再次進入訴訟程序。承辦法官意識到,雙方矛盾巨大,難以修復親情紐帶,在法官耐心調解下達成離婚協議,妥善解除婚姻關系。
協調過程中,原告胡某幾度淚灑現場,哭訴對孩子的思念,場面令人動容。
承辦法官當即決定休庭,主動協調被告將孩子帶至法庭。母子見面時,原告情緒逐漸平復。法官耐心從親情維系、子女成長等角度切入,引導雙方理性看待探視權的重要性。
經調解,雙方最終達成協議:婚生子由被告撫養,原告享有定期探視權。為確保探望權切實履行,法官還特別在協議中細化了探視時間、方式等具體條款,為親情延續搭建了橋梁。
“司法裁判影響的不僅是一個家庭的現在,更是一個孩子的未來。法律不僅是權利的守護者,更成為親情的呵護者。”
陽新縣人民法院木石港法庭庭長汪宣浩說,在涉及未成年人權益的案件中,柔性司法手段往往能收獲比剛性判決更溫暖的社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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