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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 田學志、馮亞莉)近日,蘄春法院審結一起由利害關系人申請、指定縣民政局為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的案件。該案是自《民法典》實施以來,該縣首例運用遺產管理制度解決現實繼承與債務清償問題的典型案例。
據悉,甲生前曾與乙發生合同糾紛,該院于2023年9月23日作出判決,判令乙向甲返還17.5萬元及相應利息。該判決經黃岡中院二審維持原判,已進入執行程序。然而,2023年12月,甲不幸病故,其名下遺產及前述判決所確認的債權一時陷入“無人接管”的困境。
2024年10月,張某某作為甲的債權人,以甲的法定繼承人丙、丁、戊、己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被繼承人債務清償訴訟。訴訟過程中,四名繼承人均向法院提交書面聲明,明確表示放棄對甲遺產的繼承。
據此,該院于2024年11月26日作出判決,確認甲應清償張某某債務14萬元,該筆債務應從甲遺留的、經前述2023年判決所確認的到期債權中予以清償。
盡管債權人張某某的合法權益已獲法院判決支持,但由于甲的遺產(包括對乙的債權)始終未確定管理人,導致張某某無法通過申請執行原2023年判決實現其債權。為打破僵局,張某某作為利害關系人,依法向該院提出申請,請求指定甲生前住所地的縣民政局為其遺產管理人。
該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規定之情形。在被繼承人甲沒有遺囑執行人,且其全體法定繼承人均明確放棄繼承的情況下,其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依法應擔任遺產管理人。法院遂適用特別程序,依法指定縣民政局為甲的遺產管理人。
本案的審結,是《民法典》遺產管理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的生動體現。該制度有效解決了繼承人缺位或放棄繼承時,被繼承人遺產及債務清償問題,避免出現“無人管產、無法清償”的僵局,切實保障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為處理類似案件提供了可操作的司法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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