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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目新聞記者 王柳欽
近日,有網友在騰訊熱問發帖稱,他的父親在遼寧省朝陽市一鐵礦內工作時突然栽倒,被送往醫院后發現是腦出血,經過緊急手術,最終還是不幸離世。事發后他到父親工作的公司要求工傷賠償,卻被對方告知稱他的父親并不是公司的員工,也未給其購買工傷保險。

11月2日,極目新聞記者聯系到發帖者林先生,他表示,他們家在遼寧省朝陽市大廟鎮老西溝村,父親今年51歲,在村里的一座鐵礦上班,“具體工作是當司機,在礦里開車拉材料,已經干了十幾年了”。10月17日早8時左右,他收到了母親的電話,稱他父親在上班時突然暈倒了,已經被120救護車運到了醫院。林先生稱,她的母親后來得知父親是腦出血,當場也暈了過去。二人經過手術,林先生的母親雖然脫離了生命危險,但他的父親卻因此被診斷為臨床死亡。

朝陽市中心醫院出院診斷書(受訪人提供)

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受訪者提供)

林先生的母親也被診斷為腦內出血(受訪者供圖)
據林先生提供的朝陽市中心醫院出院診斷書顯示,他的父親林某生出院診斷為:自發性蛛網膜下腔出血、繼發腦室出血、顱內動脈瘤破裂出血可能、高血壓病3級、呼吸衰竭、循環衰竭;處理意見為臨床死亡;記錄時間為10月17日23時58分;而他的母親也被診斷為腦內出血。另外一份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顯示,林某生死亡原因為蛛網膜下腔出血,死亡日期為2025年10月18日。
林先生說,此前他在外地工作,事發后馬上趕回了老家,由于父親因突發腦出血去世,家中頓時失去了大部分的經濟來源,但母親還在醫院治療,還有一個正在上高中的弟弟,因此他想找父親工作的鐵礦公司申請工傷賠償。林先生稱,10月21日,他到大廟鎮政府尋求幫助,一名工作人員幫助他聯系到了鐵礦公司,對方稱林先生的父親雖然在屬于他們公司的鐵礦上班,但具體的生產井口已經外包給了私人,他的父親并不是公司員工,勞動協議中也沒有寫工傷賠償的條款,因此公司沒有賠償的義務。
11月2日,極目新聞記者多次致電涉事的鐵礦公司,截至發稿時始終無人接聽。大廟鎮人民政府一名工作人員告訴極目新聞記者,鎮上確實有一座屬于涉事公司的鐵礦,但由于他是值班人員,對礦上有人去世的事情并不清楚,會將有關情況記錄并向領導反饋。
據林先生提供的朝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顯示:你(單位)于2025年10月27日提交的林某生的工傷認定申請已收悉。經審查,符合工傷認定受理條件,現決定予以受理,時間為10月30日。

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受訪者提供)
林先生告訴極目新聞記者,10月24日,他到朝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10月27日還按照對方要求補充遞交了材料。隨后,記者聯系到朝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方稱工亡案件需由朝陽市局辦理,已將相關情況反饋到了市局。朝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一名工作人員稱,她們確實已受理相關案件,目前正在調查處理中。
11月2日下午,極目新聞記者就此事咨詢了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他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林先生的父親在上班時間暈倒,送醫搶救后,當天23時58分被診斷為臨床死亡,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且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應視同工傷。雖然鐵礦公司稱林先生的父親不是公司員工且未購買工傷保險,但若能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也可以認定事實勞動關系,從而要求公司承擔工亡賠償責任。
此外,勞動關系的成立需要結合事實來判斷,林先生父親接受公司管理并且從事工作十余年,具有人身、經濟以及管理上的從屬性,應當認定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如果最終工傷認定成立,而公司未依法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公司需要按照工傷保險待遇的標準承擔相應的工亡賠償責任,包括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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