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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都市報極目新聞訊(記者袁超一 通訊員王一)近日,湖北省恩施州宣恩縣人民法院對一起不當得利案件作出判決,駁回男子王某要求女主播葉某退還10萬余元打賞款的訴請。
法院審理查明,恩施州來鳳縣58歲男子王某,通過某短視頻平臺認識恩施州宣恩縣女主播葉某,兩人互加微信好友。此后,王某在短視頻平臺購買“鉆石”等虛擬物品,給葉某刷禮物打賞。從2024年8月2日至同年9月29日的58天內,王某累計花費10.6萬余元。
2024年8月30日,王某向葉某微信轉賬520元,并送給葉某一副價值5999元的耳環。當天,王某還花費260元包裝費,請花店將1314元現金折成花束送給葉某。同年9月6日,兩人見面共進晚餐,王某支付餐費240元。
見面后,王某提出到宣恩看望葉某,詳談結婚事宜。葉某以各種理由拒絕,并將王某的微信、電話號碼等全部拉黑。王某覺得被葉某所騙,以不當得利為由起訴至宣恩縣法院,指責葉某以談戀愛和結婚為幌子,誘使自己打賞和贈送財物,要求葉某全額返還。
庭審中,王某描述,他和葉某認識后,葉某要求他在其直播時給她刷禮物,以增進了解、加深感情。王某認為,他與葉某都是離異單身,都有以對方為伴侶的想法,很快雙方打得火熱。然而,王某對葉某讓他“慢慢掉進感情陷阱”的指控,未能提交充分的證據證明。
法院審理認為,打賞者在直播間向特定主播贈送虛擬禮物的行為,對于打賞者而言也有獲得自身滿足及愉悅感的目的。雖然主播能從粉絲打賞中獲益,但粉絲和主播是各自按照與網絡平臺簽訂的協議,分別履行與互聯網平臺形成的服務合同,接受平臺的技術、運營、維護服務。因此,王某與葉某之間并不形成直接的贈與合同法律關系,也不存在“一方無法律依據獲益造成另一方利益受損”的情形。對于王某要求葉某退還10萬余元打賞款的訴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審理過程中,葉某將收到的耳環折價5999元返還給王某,同時返還了微信轉賬520元、現金花束1314元。法院對此予以確認。
對于花束包裝費用260元、共進晚餐費用240元,法院認為,這是戀愛期間的正常支出,且在合理消費范圍之內,不屬于不當得利,葉某無需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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