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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江日報訊(記者鞠頔通訊員武紀宣)午餐與朋友小聚本無可厚非,但明知工作日中午不能飲酒卻仍要“任性”為之,9日,長江日報記者從市紀委獲悉,新洲區村支部書記因此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吳志祥,2007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08年7月參加工作,2008年7月至2011年9月任大埠村村委會委員,2011年10月至今任大埠村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新洲區第五屆政協委員。
經查,2018年9月13日上午,吳志祥在該村整治村灣環境衛生時,在渡口遇到在外跑船的朋友汪某某、楊某某等3人,汪某某邀請吳志祥共進午餐。吳志祥同意后,又邀請雙柳街水運社區黨支部書記、居委會主任胡建國參加。進餐期間,吳志祥、胡建國等人飲用一瓶“白云邊”白酒,就餐費用由汪某某個人支付。
辦案人員介紹,身為共產黨員,吳志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新洲區黨員干部“十不準”中“關于工作日中午禁止飲酒”的規定。吳志祥作為村黨支部書記,履行主體責任不力。經研究,決定給予吳志祥黨內警告處分。
條例原文
2016年1月1日印發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有其他違反廉潔紀律規定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執紀者說
工作日午間違規飲酒,不僅影響正常工作履職,而且嚴重損害黨員干部在群眾心目中的形象。中央八項規定明令禁止的現象,為何到了具體人身上,還會出現違反現象?很大原因就是我們少數黨員干部身上少了一種“嚴謹作風”,對有關規定心存僥幸,明知故犯,待到懲處下來,悔之晚矣。全市廣大黨員干部要從中汲取教訓,引以為戒,心存敬畏,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實施細則,踐行嚴謹作風,做到不打折、不變通、不走樣。各級黨組織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加強對本地區本單位黨員干部的教育監督管理,始終保持正風肅紀的高壓態勢,對發現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及時提醒、及早防范,杜絕此類問題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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