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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 舒檬、孫瑩)當購買的商品出現與所期望物品情況不同時消費者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近日,蘄春法院審理的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給出答案。
2024年的某天,小明在打掃衛生的時候發現自家的沙發破損漏出里面布藝紋理,而沙發背面的標簽上標明真皮,購物小票也載明該沙發為真皮。小明懷疑自己因為輕信商家買到了假皮沙發,于是一紙訴狀將某家居店告上法庭,要求退還沙發價款并按三倍價款進行賠付。
某家居店辯稱其所售賣的沙發坐墊和靠腰部位均是真皮材質,沙發背面非與人體直接接觸的部位,不會采用真皮。因為與人體接觸的部位使用了真皮,所以按照行業慣例都是稱真皮沙發,其不存在銷售欺詐行為,不應當適用“退一賠三”。
承辦法官吳慧通過審查雙方提交的證據材料及對案涉沙發進行現場查看,認定商家辯稱的“真皮沙發行業慣例”并不符合國家標準,其銷售行為對小明產生了誤導,于是積極組織雙方進行調解。
經過法官耐心釋法明理,商家意識到其在銷售過程中存在不合規情形,當場表示愿意對小明進行補償,小明表示自己在購買沙發時也存在認識不足。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后,商家當場支付補償款,糾紛得以實質性化解。
生活中,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有權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本案中,商家與消費者對產品信息掌握存在不對等性,當銷售者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由銷售者對消費者作出適當補償,更有利于保護消費者權益和實現公平正義。
蘄春法院表示,作為消費者,在購物時要擦亮雙眼,選擇證照齊全、信譽良好的商家,保存好交易相關的支付憑證、物流信息、票據、聊天記錄等證據,發生糾紛時,積極尋求多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作為經營者,在日常經營活動中要秉持誠信經營原則,努力在提升商品和服務質量上下功夫,全面、真實的展示商品的信息,共同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助力優化營商環境。
延伸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八條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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