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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楚網客戶端—荊楚網消息(記者 陳泉 通訊員 陳亞莉)11月20日,記者獲悉,漢陽法院成功調解一起離婚彩禮返還糾紛案件,原告當庭返還彩禮1萬元及金戒指一枚,案件得到圓滿解決。
2015年底,原告張某與被告李某經人介紹相識,2016年登記結婚,同年10月舉辦婚禮后開始共同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雙方因家庭瑣事經常發生爭吵,2017年2月分居至今。2018年9月,李某曾起訴要求與張某離婚,法院審理后于2018年12月判決不準李某與張某離婚。判決后,夫妻雙方感情并未改善,因此張某起訴至漢陽法院,要求與被告李某離婚。李某同意離婚,但要求原告返還彩禮、首飾及辦酒席的費用共計20余萬元。
據了解,承辦法官堅持調解優先的辦案思路,本著徹底解決糾紛、化解矛盾的原則,多次組織雙方調解。李某家人認為,在李某與張某結婚過程中,李某家人付出了較多的財力,且原、被告生活時間過短,在情理上李某及家人無法接受。法官向李某及其家人進行法律釋明,使其認識到雙方已登記結婚并共同生活,且李某并無證據證明給付彩禮導致其生活困難,原則上對于彩禮不予返還的法律原則。同時,法官勸解原告換位思考,從情理上做原告的思想工作,原告自愿同意返還彩禮1萬元及金戒指一枚。李某及家人表示愿意接受。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雙方均同意離婚,原告向被告返還彩禮10000元及黃金戒指一枚。
記者了解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本案中,雙方情況不屬于上述三種情形,因此經過釋法明理,雙方均同意離婚,原告向被告返還彩禮10000元及黃金戒指一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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