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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楚網客戶端—荊楚網消息(記者張城 通訊員莫銘、吳杰鵬)1月27日,為加強全省疫情防控期間市場監管,維護市場價格平穩,湖北省市場監管局發布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公共衛生 I級、II 級應急響應期間有關價格違法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意見。
如何對違法漲價行為定性?根據認定與處理意見,湖北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公共衛生 I 級、II 級應急響應期間,與疫情防控相關的醫用商品、防護消毒商品,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果蔬、畜禽產品等食用農產品,米面油等食品,交通費等一律不得漲價。凡漲價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哄抬價格”定性查處。
如何認定“哄抬價格”?根據認定與處理意見,自 2020 年 1 月 22 日起,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認定為哄抬價格行為: 一是以 2020 年 1 月 21 日前商品銷售價格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格為原價, 在 1 月 22 日后超出原價銷售或者提供服務的; 二是商品進貨成本發生變化,購銷差額未與 1 月 21 日前保持一致并擴大的;三是所售商品無參照原價,購銷差價額超過 15%的。
“哄抬物價”如何處罰?根據認定與處理意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等規定,從快從重處理,并當場責令立即改正。
據了解,該意見適用于全省市場監管系統查處商品零售和服務業的價格違法行為,有效期至湖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II 級應急響應終止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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