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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執行作為國家刑事司法活動的最后環節,對于懲治、預防犯罪和維護社會穩定、司法公信力有著重要作用。11月5日,經陽新縣檢察院依法履行檢察職能,一名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消失的罪犯陳某某被依法收監。
據悉,2017年5月26日,罪犯陳某某因犯詐騙罪被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因其當時已懷孕,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0日決定對其暫予監外執行。在暫予監外執行過程中,罪犯陳某某哺乳期于2020年2月15日期滿,但刑期未滿。陽新縣司法局隨即向原審法院及相關執法部門提出對陳某某予以收監并執行原判刑罰的建議。
5月12日,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對罪犯陳某某作出收監執行決定。但鑒于疫情帶來的不利影響,看守所、監獄未及時對陳某某依法履行收監職責。陽新縣檢察院掌握這一情況后,第一時間向相關部門發出糾正違法通知,要求該部門盡快將罪犯陳某某收監執行。
為了有效維護刑罰執行的公平公正,保障其他在押罪犯的合法權益,承辦檢察官充分考慮疫情期間存在的各種隱患,多次上門與相關部門進行溝通協調。最終,在多個部門的相互配合下,陳某某被依法送到監獄繼續服刑,接受應有的懲罰。(方達強 柯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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