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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女明星“代孕”的話題持續霸占熱搜榜,女星疑似“隱婚、凍卵、代孕、棄養”等信息曝光,引得網民頓時嘩然一片。而紫光閣、央視新聞、共青團中央、中國長安網等官方微博態度鮮明一致,對女星“代孕行為”予以強烈譴責。
但是,在一部分人眼里,“代孕”是灰色地帶,實際上,“代孕現象”也一直真實存在于“隱秘的角落”,燃燒著微弱的鬼火。坊間不時傳出明星代孕八卦以及網上不斷曝光的代孕案例,讓一些人對“代孕現象”津津樂道,以至于不少人對“代孕”保持一種開放態度,形成了對“代孕概念”的扭曲認知,甚至以為“代孕就是你情我愿的事”“很多事業成功的女性都會選擇代孕生子”“代孕能夠解決生育難題,應予合法化”……
一些人關于“代孕”的這些嚴重誤區,很大程度上源于明星錯誤示范的公眾效應,比如某女明星公開宣稱想要“凍卵、代孕”,某知名導演關于“失獨和代孕”的節目贏得觀眾的共情和掌聲。這一系列操作和宣傳的后果,讓人們進一步對“代孕現象”產生強烈的錯覺感,誤認為“代孕”正在從角落中走出來,成為了法律的“灰色地帶”。
實際上,我國早已明令禁止開展代孕和代孕服務,2001年,原衛生部就已頒布《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其中第三條明確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配子、合子、胚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后續出臺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與人類精子庫倫理原則》對相關法律責任做了進一步規定,明確禁止醫療機構的代孕行為。
此外,雖然現行《民法典》中沒有直接與代孕相關的條款,但其中第109條和第990條規定,“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受到法律保護”,代孕行為的本質與《民法典》的法律精神存在明顯沖突。《民法典》第1007條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代孕就是對人體子宮的商業化利用,違背禁止人體商業化利用的原則。
在“代孕”這種違法行為中,女性的生育權和嬰兒的人身權成為了商品,并帶來一系列醫療、法律、倫理等風險。比如,為保證胚胎植入成功率,代孕者要不斷打針吃藥,對身體有很大的傷害,胎兒如存缺陷,遺棄嬰兒的情況時有發生,還會發生由代孕引發的撫養權、繼承權等爭議糾紛。這些后果不僅踐踏著代孕媽媽和代孕子女的尊嚴,嚴重違背社會公序良俗。
因此,“代孕行為”絕對不是法律的“灰色地帶”,任何脫離法律監管的代孕行為都屬于違法行為,以身試法者必將接受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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