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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的實施意見》及長江流域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由陽新縣檢察院立案調查的陽新網湖生態種養殖有限公司通海水域污染損害責任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名列其中。
本次發布的典型案例,包括刑事案件1件、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2件,行政案件2件,還有環境民事公益訴訟4件、檢察行政公益訴訟1件。
長江流域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一、被告人李緒根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二、被告人趙成春等6人非法采礦案
三、被告人秦家學濫伐林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四、歐祖明訴重慶市銅梁區人民政府撤銷行政行為案
五、宣城市恒泰金屬鑄件有限公司訴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行政補償職責案
六、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訴中化重慶涪陵化工有限公司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七、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訴中國水電顧問集團新平開發有限公司等環境污染責任民事公益訴訟案
八、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訴雅礱江流域水電開發有限公司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
九、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武漢鐵路運輸分院訴陽新網湖生態種養殖有限公司通海水域污染損害責任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
十、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檢察院訴江西省新余市水務局怠于履行河道監管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武漢鐵路運輸分院訴陽新網湖生態種養殖有限公司通海水域污染損害責任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網湖大湖為網湖濕地自然保護區內的主要湖泊,并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列入第一批湖泊保護名錄。陽新網湖生態種養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養殖公司)與黃石市網湖濕地自然保護區管理局簽訂合同,約定由其承包網湖大湖進行生態漁業養殖。
2014年至2016年,養殖公司先后向網湖大湖違法投放磷肥約1000噸、氮肥約2000噸、有機肥約1000噸,豆渣、啤酒糟等約46000噸。網湖整體水質類別由2013年的Ⅲ類逐漸降至2016年的Ⅴ類,水質惡化,主要超標項目為總磷,水質呈中富營養狀態級別。
發現該案線索后,2016年9月,湖北省檢察院指定該案由陽新縣檢察院辦理。2018年底,陽新縣檢察院對此案民事公益訴訟部分調查終結。2019年1月,經湖北省檢察院指定管轄,民事公益訴訟類案件由湖北省檢察院武漢鐵路運輸分院提起公訴,該案移交至武漢市鐵路運輸檢察院辦理。
【裁判結果】
武漢海事法院一審認為,網湖大湖水質總磷超標的損害后果,與養殖公司進行漁業養殖過程中違法過度投放肥料和飼料的行為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養殖公司作為污染者,應承擔侵權責任。故依據湖北省環境科學研究院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判決養殖公司賠償網湖大湖水體環境損害費1946776元,支付至陽新縣財政局非稅財政專戶,用于網湖大湖水體的整體治理與恢復工作;并在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典型意義】
本案系漁業養殖引發的水污染糾紛案件。長江流域濕地、湖泊分布廣泛,類型多樣齊全,在維護淡水資源安全、生態安全等方面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網湖濕地位于長江一級支流富水河下游,是東方白鸛、小天鵝等珍稀瀕危動植物的棲息地,被專家譽為“濕地水禽遺傳基因保存庫”。本案中,養殖公司雖然依據合同享有在案涉區域進行生態漁業養殖的權利,但同時也負有不得投肥(糞)養殖、采取措施避免水體污染的義務。人民法院判決養殖公司承擔的環境損害賠償款用于網湖大湖水體的整體治理與恢復工作,為改善和恢復湖泊、濕地生態系統的質量和功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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