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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落實隊伍教育整頓“我為群眾辦實事”工作要求,積極貫徹“少捕慎訴”司法理念,4月1日,陽新縣檢察院對一起涉嫌盜竊公司財物案件舉行擬決定不批準逮捕公開聽證會。

與以往不同的是,為了進一步聽取本案中遭受損失的企業和代表委員們的意見建議,對其他員工起到警戒震懾作用,該院主動將此次舉行聽證會的地點從檢察機關控申大廳“搬”到了該企業會議室。4名人大代表、2名企業代表、2名偵查機關民警和鎮政府代表受邀參加聽證。
經查,本案犯罪嫌疑人柯某賢、談某女系該企業臨時聘請外包工作人員。2月9日,柯某賢在為企業員工安裝床鋪板尋找工具時,發現廠區空地內有二十多塊不銹鋼溝蓋板,見無人看管,便動起了歪心思,與談某女合謀盜竊不銹鋼溝蓋板。談某女應允后,下班回家將“盜竊計劃”告知本案中第三犯罪嫌疑人,其丈夫劉某,并邀約劉某共同參與。當晚7點30分左右,犯罪嫌疑人柯某賢、談某女、劉某三人來到約定地點進行盜竊,并將盜竊而來的27塊不銹鋼溝蓋板運至廢品回收站賣掉,獲利2120元,涉嫌盜竊罪。
經物價部門鑒定,涉案的27塊不銹鋼溝蓋板價值3345元。事情發生后,廠區于2月19日發現不銹鋼溝蓋板被盜,遂報警。三人獲悉這一情況后主動前往當地派出所報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退還全部違法所得。
該案移送陽新縣檢察院審查提請批準逮捕后,經承辦檢察官認真審查全部案卷,認為本案中三人犯罪情節較輕,認罪認罰態度較好,主動退還違法所得,且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節,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擬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

聽證會上,承辦檢察官圍繞該案是否具有逮捕必要性為主要議題,向聽證員介紹基本案情,對三名犯罪嫌疑人具有犯罪情節輕微、主動認罪認罰等擬不批準逮捕的理由進行闡述,強調作出不批捕決定,不代表他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也不代表犯罪后可以不受處罰,并結合相關法律規定,圍繞企業財物、人員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提出完善建議。


“本案中三名犯罪嫌疑人犯罪是事實,但是念在他們迷途知返,犯罪情節較輕,同意檢察機關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
“此次公開聽證就是把一堂生動的法治教育課‘搬’到了企業,讓我們獲益匪淺,不僅增長了法律知識,又讓我們對企業今后的管理有了更深入的思考,為檢察機關點贊!”
與會聽證員、偵查機關、企業代表等均同意檢察機關對三人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該院在審查全案證據、充分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聽證會當天對犯罪嫌疑人黃某某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文 | 陳玲 柯美中
審核 | 肖緒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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