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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多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以下簡稱《契稅法》)的授權,明確了契稅具體適用稅率。財政部、稅務總局日前也聯合發(fā)布了《關于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zhí)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以下簡稱《公告》),明確了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若干計稅依據的具體情形,免稅的具體情形,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的具體情形,納稅憑證、納稅信息和退稅等事項的執(zhí)行口徑。《契稅法》將于今年9月1日施行,隨著這一日期的來臨,納稅人對契稅政策的關注再次熱了起來!今天我們針對納稅人咨詢較多的一種情形——夫妻之間房產加名、減名、更名所涉及的契稅問題做詳細介紹!
《公告》第一條明確,下列情形發(fā)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承受方應當依法繳納契稅:
1.因共有不動產份額變化的;
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減少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監(jiān)察機關出具的監(jiān)察文書等因素,發(fā)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
對此,不少納稅人朋友感到疑惑:夫妻之間房產加名、減名、更名,是否屬于上述規(guī)定中的“共有不動產份額變化、共有人增加或者減少”應當依法繳納契稅的情形呢?
小編來給您答疑解惑
不屬于!
1.現行有效的規(guī)定中,《關于夫妻之間房屋土地權屬變更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號)明確: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雙方共有,變更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雙方共有,雙方約定、變更共有份額的,免征契稅。
2.即將實施的《契稅法》中,第六條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因此,不管是現行規(guī)定,還是實施《契稅法》后,這項政策并未發(fā)生改變。只要是夫妻婚姻關系存續(xù)期內,夫妻之間的房屋、土地權屬“加名”、“減名”、“更名”或“變更共有份額”的,均免征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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