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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 王瀟 楊蘭)合同款項已付清,河南某建設公司卻因買賣合同糾紛被告上法庭,索賠103萬余元。河南某建設公司萬萬沒想到,一次公司資質外借,讓公司陷入巨額糾紛。
2018年7月10日,河南某建設公司將資質借予涂某,涂某以公司名義與湖北某工貿公司簽訂《采購合同》。后湖北某工貿公司按約供貨并開具108萬元發票,河南某建設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向原告轉賬87萬元貨款,欠款21萬元未付。湖北某工貿公司向涂某催討未付款項,因涂某無力償還,湖北某工貿公司又于2019年1月制作送貨單及《合同補充說明》,載明貨款金額60萬余元,其中《合同補充說明》還計算了違約金,涂某對兩份材料進行簽認并加蓋了河南某建設公司印章。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河南某建設公司分4次將21萬元欠款付清。2021年2月1日,原告湖北某工貿公司以河南某建設公司欠款39萬元為由訴至武漢市青山區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貨款及資金占用費共計103萬余元。
受理該案后,青山法院依托電子送達系統向位于省外的河南某建設公司送達訴訟材料,后該公司辯稱原告訴稱不屬實,申請對《采購合同》《合同補充說明》等證據公章的真實性進行鑒定,并申請追加涂某作為被告參加訴訟。湖北某工貿公司認可其提交證據上的印章非河南某建設公司公章,雙方同意不進行鑒定。青山法院追加被告涂某后開庭審理本案,兩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及涂某到庭參加訴訟。
青山法院審理查明,涂某于2018年5月私刻河南某建設公司印章,被河南某建設公司發現后于2019年3月將印章送交公司,并向該公司承諾承擔相應責任。涉案《供貨合同》、送貨單及《合同補充說明》均使用的前述印章。承辦人還注意到一個細節,《合同補充說明》落款處需方為河南某建設公司公章,但經辦人卻由蘇某甲(系湖北某工貿公司股東蘇某乙之父)簽名。青山法院還查明,蘇某乙于2018年8月向涂某轉款37萬余元,蘇某甲于2021年1月要求涂某出具了借條。
庭后第二日,湖北某工貿公司提出撤訴申請。根據查明事實,青山法院認為河南某建設公司已支付全部貨款,涉案《采購合同》因債務已履行完畢而終止;蘇某乙與涂某存在借貸關系,在涂某無力償還的情況下,湖北某工貿公司與涂某于2019年1月制作了一份未實際履行的送貨單,并簽署《合同補充說明》,意圖憑此證據要求河南某建設公司支付涂某的借款,湖北某工貿公司與涂某惡意串通、侵害了河南某建設公司的權利。因此,湖北某工貿公司的撤訴申請青山法院不予準許,最終判決駁回湖北某工貿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并對該公司進行了嚴厲訓誡。
【法官說法】真真假假意欲“渾水摸魚”,清清白白戳破“鏡花水月”。虛假訴訟系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該案中,原告與涂某的行為不僅擾亂正常訴訟秩序、浪費司法資源,更侵害了被告公司的合法權益,后果惡劣。“人人都是營商環境,案案都是試金石”,青山法院始終堅持從“服務企業平穩運行,保護企業健康發展”角度考慮案件處理,面對當事人的“渾水摸魚”,青山法院及時高效送達,主動調查取證,仔細甄別案件,依法公正裁決,讓市場主體安心經營、發展可期。同時,青山法院特別提醒,市場主體特別是建筑相關企業莫為一時利益隨意外借公司資質,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以己正,防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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