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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北京7月22日電 日前,國家文物局印發了《關于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筑保護利用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筑保護利用,推動文物事業高質量發展。
《意見》指出,社會力量可通過社會公益基金、全額出資、與政府合作等方式,按照《文物建筑開放導則(試行)》要求,利用文物建筑開設博物館、陳列館、藝術館、農村書屋、鄉土文化館和專題文化活動中心等公共文化場所,也可利用文物建筑開辦民宿、客棧、茶社等旅游休閑服務場所,為社區服務、文化展示、參觀旅游、經營服務、傳統技藝傳承和文創產品開發等,提供多樣化多層次的服務,更好滿足人民群眾的精神文化需求,從而解決著力解決文物建筑保護管理力量不足、日常維護保養不到位、社會力量參與不夠等問題。
同時,各地可按有關規定,通過投資補助、運營補貼、資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對文物建筑保護利用給予引導資金和項目支持。對社會力量參與成效顯著、具有示范推廣價值的文物建筑保護利用項目,可通過文物保護基金等給予必要的獎勵,達成雙贏局面。
7月22日,國家文物局有關負責人就《意見》出臺的有關情況答記者問時提出,各級文物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和監管工作,規范文物建筑保護利用行為,提供有關業務咨詢服務,實施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同時,負責人強調:“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筑保護利用時,不得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違反社會公序良俗,不得開設私人會所、高檔娛樂場所,不得對文物建筑本體造成破壞,不得將文物建筑轉讓或者抵押、質押等。”(完)
全文如下:
《關于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筑保護利用的意見》 全文正式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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