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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報全媒記者 張陽春 通訊員 吳杰
近期,國家發改委發布《失信行為糾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試行)》(簡稱《辦法》),將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不少人關心,“信用信息修復”辦法的出臺,是否意味著在銀行的個人征信不良記錄可以修復了?
“《辦法》里提到的‘信用信息修復’不等于‘個人征信修復’,正確無誤的征信不良信息是不會刪除或更改的。”人民銀行武漢分行相關負責人說,要謹防不法分子打著“征信修復”的旗號行騙。
個人征信信息不屬于“失信信息”
對于該《辦法》的出臺,一些自媒體在網絡上傳播“征信可以修復了,2023年5月1日起執行”“只要結清逾期欠款,就能立即修復征信”。
實際上,這些說法都是不正確的。本次出臺的新規,修復的對象是失信信息,而不是個人征信信息。
該《辦法》第四條規定,失信信息是指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中所列的對信用主體信用狀況具有負面影響的信息,包括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行政處罰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
人民銀行武漢分行相關負責人表示,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出具的征信報告主要歸集金融信貸信息。個人征信不良信息主要是未及時還款(逾期)、未履行擔保責任等信息記錄,不屬于《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失信信息范疇。
征信領域不存在“修復”一說
如果有信用卡或貸款逾期,未履行擔保責任等情形,就會產生個人征信不良信息記錄。《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刪除”。
《征信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信息主體認為征信機構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的,有權向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異議,要求更正”。
征信異議實質是“糾錯”,即對于錯誤或遺漏的信息數據進行更正或補充,而不是發生“失信行為”之后的“信用修復”,征信領域不存在“征信修復”一說。
謹防“征信修復”詐騙
無論是征信機構還是商業銀行等信息提供者,都不能修改、刪除征信報告上正確的征信信息,正確無誤的征信不良信息是不會刪除或更改的。
人民銀行武漢分行提示社會公眾,網上聲稱“征信修復”“征信洗白”的都是詐騙,不聽不信不上當。
如果信用報告上已有客觀、真實的征信不良信息,應盡早終止不良行為,保持良好信用記錄。例如,出現貸款逾期后應及時還清逾期欠款,后續注意按時還款,避免再次出現逾期。
社會上所謂的“征信修復”,實質是不法機構和人員利用公眾不了解征信和刪除征信不良記錄的心理,故意混淆征信異議的概念,通過誤導、欺騙的手段達到其非法牟利的目的。如果寄希望于所謂的“征信修復”,不僅不能刪除無誤的征信不良信息記錄,還可能會上當受騙遭受經濟損失,甚至涉嫌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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