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先生以其子10歲王陸(化名)監護人名義,代為簽訂贈與合同,將王陸名下一套房屋贈與王先生本人,后王先生去世。王陸(母親江乙為法定代理人)將王先生父親老王訴至法院,要求確認王先生與王陸簽訂的《贈與協議》無效。海淀法院經審理,判決王先生與王陸簽訂的《贈與協議》無效。
王陸訴稱,王先生與江乙系夫妻關系,育有一子王陸,后因雙方離婚,約定王陸由王先生撫養。老王系王陸的爺爺,涉案房屋系老王拆遷所得安置房,為保障未成年人王陸的生活,老王將該房屋贈與王陸所有,王陸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該房屋所有權證書一直由老王保管。
在王先生病逝后,老王與王陸系王先生唯二繼承人,老王發現王先生私自以王陸監護人的身份,向房屋登記主管部門申請掛失了案涉房屋的不動產登記證書,提交了補正申請,然后以王陸監護人的身份將該房屋贈與給已方,以代王陸簽字的方式簽訂了一份贈與協議,將該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我方認為王先生作為其法定監護人,擅自處分了屬于我方的財產,侵犯了我方的合法權益,現王先生已經死亡,該房產即將被作為遺產予以分配。
老王辯稱,同意王陸訴訟請求。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王陸尚未成年,王先生作為王陸的監護人,應當保護王陸的權益不受侵害。但是其卻擅自以王陸名義申請掛失房產證、將案涉房屋贈與給自己,并非為了王陸的利益,王陸也并不能從上述行為中獲利,則王先生將王陸的財產贈與自己的行為應當視為無效。法院最終判決王先生與王陸簽訂的《贈與協議》無效。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四條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第三十六條規定,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資格。未成年人的財產包括其合法收入、房屋、生活用品、原材料等動產和不動產,其財產權利受到法律保護,因自身行為能力的限制,需要監護人在成年前對其財產進行管理,根據法律規定,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財產,若實施損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申請撤銷監護人監護資格。
常言道,父母之愛子則為之計深遠。本案中王先生卻利用其作為子女監護人的身份,擅自侵占孩子名下的房屋,損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也違反法律規定,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所以法院認定王先生與王陸簽訂的贈與協議無效,若王先生尚在世,其監護資格亦應被撤銷。(北京海淀法院)
來源:新聞晨報
Copyright ? 2001-2025 湖北荊楚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互聯網新聞信息許可證 4212025003 -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鄂B2-20231273 -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鄂)字第00011號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 1706144 -
互聯網出版許可證 (鄂)字3號 -
營業執照
鄂ICP備 13000573號-1
鄂公網安備 42010602000206號
版權為 荊楚網 www.cnhubei.com 所有 未經同意不得復制或鏡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