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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話說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然而,有人為達到
逃避債務的目的
竟選擇凈身出戶
讓自己變成“無財產可供執行之人”
這樣的方法有用嗎?
近日,上海松江區人民法院
審結了一起債權人撤銷權糾紛案件
周某在小區里將鄰居陳某撞傷
后來雙方試圖通過協商解決賠償問題
但由于對賠償金額發生分歧
雙方未能達成一致
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
陳某選擇起訴至人民法院
經過一系列的審理
法院作出判決
周某需支付給陳某20余萬元的賠償
但在判決執行的過程中
一個令人意外的情況出現了:
周某名下已沒有任何可以供執行的財產
深入調查后,法院發現
原來在前次一審判決后不久
周某和妻子田某
就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
而他們的離婚協議中有一個關鍵條款
雙方名下的2套房屋均歸妻子田某所有
所有與此相關的債務都由周某個人承擔
這顯然是周某
為了避免承擔賠償責任
而采取的規避行為

△圖為周某與田某簽訂的離婚協議書
松江法院經審理認為:
債務人以放棄債權、放棄擔保債權、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本案中,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認陳某對周某享有債權,但周某至今未向原告履行相應的付款義務。而本案所涉2套房屋均系被告周某、田某婚后購買且原始登記在二人名下,該2套房屋均系二人夫妻共同財產。周某通過以協議離婚方式約定將涉案2套房屋的所有權歸田某一人所有且未取得任何房屋對價或其他財產,該行為明顯屬于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構成了對陳某債權的損害。
據此,人民法院判決撤銷被告周某、田某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第3條財產分割條款即2套房屋均由被告田某所有的約定,并因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應由債務人負擔,故法院同時判決周某向陳某支付律師費、財產保全保險費。
本案判決后,債務人周某清楚知曉其無法通過離婚逃避還債,主動向債權人陳某履行了全部債務、承擔了所有的費用,使得雙方之間的爭議最終落下帷幕。
不少網友認為
為了躲債不惜假離婚
太沒良心!




也有不少人表示
債務是發生在離婚前
應該用共同財產來還


至于說前妻會不會和他復婚?
大家怎么看?


法官提醒社會大眾,任何試圖通過利用婚姻制度方面的意思自治原則來逃避債務的行為,既是對婚姻的不尊重,更無法實現逃債的目的。在法律上,沒有“假離婚”,即使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撤銷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條款,也不會影響離婚協議中關于解除婚姻、子女撫養等身份關系條款的法律效力。
對于這起案件
你怎么看?
綜合:上海松江法院、話匣子、網友評論
來源:政法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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