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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職工家庭,誰來帶孩子?這是一個令人頭疼的問題。為了避免孩子無人照看,有的家長會“帶娃上班”,但“帶娃上班”可能有一定的安全風險。
同安區一寶媽帶著2歲孩子到公司上班,在開叉車裝貨時,不慎將自己的孩子壓倒導致傷殘。
那么,公司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同安區法院近日審理這起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件。
寶媽帶娃上班 開叉車不慎將其壓倒
2020年6月
林某入職廈門A公司
從事倉管工作
2022年1月10日,因家中無人幫忙帶娃,林某帶著2歲的葉娃(化名)到公司上班。隨后,林某把葉娃安置在公司一樓廠區大門旁的椅子上玩手機,自己到倉庫開叉車裝貨。
不料,葉娃離開座位,跑到林某開的叉車后方。林某倒車時,不慎將葉娃壓倒。雖然林某和工友立即將孩子救出并送往醫院治療,但由于受傷過于嚴重,經過多次手術住院治療后,葉娃仍需借助輔助器具才能行走,并需要康復訓練。
經司法鑒定
葉娃構成
人體損傷八級傷殘
附加一處九級傷殘
一處十級傷殘
案發后,廈門A公司籌集8萬元轉給林某用于墊付葉娃的醫療費,并主動發動供應商、公司職工為葉娃籌款治療。林某一家也為此付出大量醫療費。
葉娃監護人認為
廈門A公司違章指揮作業導致本案事故發生,應由此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后經協商未果,葉娃的監護人向同安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廈門A公司賠償葉娃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80余萬元。
廈門A公司辯稱
公司不允許帶小孩上班,是林某違反公司的勞動紀律私自將葉娃帶到公司,主動將葉娃置于危險的環境中,并且在開電動叉車時撞到孩子,公司對于葉娃受傷沒有任何過錯。
公司該不該承擔責任?法院這樣判決
同安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林某在工作過程中駕駛叉車,致使葉娃的身體權、健康權 受到侵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
但由于林某既是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實際侵權人 ,又是葉娃的監護人,故應當對監護責任及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責任 進行認定。
作為監護人
林某在明知裝貨過程中存在危險的情況下,仍帶未滿3周歲的葉娃進入工作場所,最終導致葉娃遭受傷害。顯然,林某未盡到監護人的職責,存在監護不力的過錯,故其應對葉娃的損失承擔50%的侵權責任。
作為被告公司
廈門A公司的叉車無專人管理、無專人培訓、無專人駕駛,且其認為操作簡單,公司員工均可“隨意用”。林某作為被告公司員工,未持有相關叉車駕駛資格證件,且操作電動叉車作業時未能仔細觀察作業環境,造成壓倒葉娃致其受傷的后果,由此對葉娃的損害結果應承擔40%的侵權責任。因林某是在執行工作任務時造成葉娃受傷的,系履行職務行為,則該部分損失應由用人單位被告廈門A公司承擔。
同時,廈門A公司作為涉案損害事件發生地的管理人,有能力更有義務杜絕和防止未成年人進入公司生產區域,但因疏于管理,未能有效阻止葉娃進入公司生產區域,也是造成葉娃損害結果發生的重要原因,故對葉娃的損害后果應承擔10%的侵權責任。
同安區法院依法認定葉娃因事故造成的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合704926.68元 。
結合本案事故 發生的原因、過程以及各方過錯程度,同安區法院酌定由廈門A公司對葉娃的損失承擔50%的賠償責任,扣除已經墊付的8萬元,廈門A公司仍需向葉娃賠償272463.34元。
一審作出判決后,廈門A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在二審法院的組織下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廈門A公司同意支付葉娃款項人民幣180000元,款項分二期支付,雙方當事人就本案不存在任何爭議,各方權利義務終結。
記者:陳萬泉 通訊員:同法宣
來源:廈門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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