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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時代新征程新偉業
□ 本報記者 顏愛勇
□ 本報通訊員 安濱 賈丹
素有“綠色凈土”“北國碧玉”之稱的呼倫貝爾,是我國向北開放的前沿,這里有遼闊的草場、著名的濕地、茂密的森林,這里河流縱橫、湖泊遍布,作為北半球高緯度歐亞大陸的重要組成部分,保護好呼倫貝爾生態環境,對促進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安全具有重大現實意義和深遠歷史影響。
為守護好這片青綠,內蒙古呼倫貝爾兩級法院強化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主動將轄區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置于地方黨委和全市法院工作大局,充分發揮司法在生態環境保護中的重要作用,如今已經探索形成“保護、打擊、預防、修復、聯動”五位一體生態司法模式,為構筑牢不可破的祖國北疆生態安全屏障貢獻法院力量。8月10日,《法治日報》記者深入大興安嶺腹地和草原深處基層庭院探其緣由。
創新機制
環資審判提檔升級
環境資源案件的特殊性決定了該類案件的審理和執行不能走常規化的司法審執模式,需要專門化的審判體系。工作中,呼倫貝爾兩級法院堅持創新引領,圍繞審判需要選干部、育人才,為新時代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提供了更加有力的組織保障。
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制發《呼倫貝爾市法院關于試行環境資源案件“四合一”審執模式工作方案》,選任熟悉各類審判業務的法官專門負責審執環境資源民事、刑事、行政以及執行案件,實行“四合一”審執模式,進一步整合了審判資源、提升了專業化水平。實行行政案件“三主動”模式,訴前主動參與環境保護社會調查工作,向環境行政執法部門反饋破壞環境違法線索,拓展司法服務功能;訴中主動查明行政違法行為人的違法事實,以確定環境損害賠償責任人;訴后主動向行政執法機關發出完善執法的司法建議。自該模式實行以來,向行政執法部門反饋案件線索、發出司法建議31次。
為助力美麗鄉村建設,兩級法院持續加大對毀林開荒、非法采砂采礦、非法占用農用地等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案件數量近年呈現下降趨勢,農林草地司法保護工作取得實效。制定《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辦案指引》,統一量刑標準,加大對下指導力度,明確規定了緩刑適用的標準。實行刑事案件“三四五”審理模式,即三對接、四查清、五把關。其中“五把關”是指嚴把普法教育關、嚴把定罪量刑關、嚴把緩管免適用關、嚴把刑罰執行關和嚴把生態修復關,要求對涉環境犯罪案件嚴格把控緩刑、管制、免予刑事處罰的適用,對有破壞環境犯罪前科劣跡以及因破壞環境受過行政處罰的被告人原則上不適用非監禁刑,要求基層法院實行緩刑報備制度,對擬判緩刑案件上報中院備案。通過一系列有效舉措,震懾了潛在環境危害者,讓法律制度真正成為不可觸碰的高壓線。
協同發力
公益訴訟成效凸顯
在檢察院起訴林業水利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行政公益訴訟一案中,常某擅自在國家公益林地上打草放牛,林業水利局未予查處和修復林業生態,法院判決確認該單位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責令其履行職責,并向該局發出司法建議書,建議其依法履職,使被毀公益林恢復到“生態公益林建設技術規范”所要求的標準。
林業水利局復函表示,法院判決后該局作出了催告書要求常某履行處罰決定,如其仍未履行則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通過與公安、檢察機關的司法協作,與環境行政執法機關的溝通協調、會商研判,構建了“司法+行政”協同發力的生態環境保護格局,進一步推動了環境治理體系建設。
環境公益訴訟是保護環境公共利益不可或缺的司法利器,具有確立和救濟公眾環境權益、監督制約行政權力、補充強化環境政策的獨特價值和功能,兩級法院把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審理作為當前環境資源審判的一項重要任務來抓,與相關部門形成合力,研究、解決具體問題,最大限度凝聚生態環境資源保護執法司法合力。
生態修復
受損環境展露新顏
在被告人趙某等4人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中,滿洲里法院認定4人在禁漁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撈水產品300余斤。為修復呼倫湖水域資源,判令4人分別繳納罰金5000元,并于次年適宜投放魚苗季節,在呼倫湖水產環保科研所監督下,向滿洲里二子湖水域投放價值1萬元的魚苗。
為給推動落實生態修復責任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呼倫貝爾中院先后出臺《關于在破壞生態環境資源違法犯罪案件中開展生態修復補償機制工作的實施意見》《關于建立、健全環境資源案件生態修復回訪機制的實施意見》。在輝河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額爾古納上護林林場建立生態司法修復基地,積極適用“補植復綠”“森林管護”“增殖放流”“認購碳匯”等責任承擔方式,構建刑事制裁、民事賠償與生態補償有機銜接的生態修復責任機制,做到懲治犯罪、修復生態環境、賠償經濟損失“一判三贏”的法治效果。
此外,呼倫貝爾中院近年來加大對污染環境、非法處置進口固體廢物、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環境監管失職、造成環境污染嚴重后果的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治力度,全面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教育群眾自覺保護生態環境,防范和減少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犯罪的發生。為及時制止環境侵權行為,有效防止環境損失擴大,降低環境損害治理成本,設置了“環保令”制度,制定了《呼倫貝爾市人民法院環境資源保護令暫行規定》。針對損害生態環境的侵權行為,向侵權責任人或責任單位發出立即停止損害行為、即時修復環境、及時履行代償義務等書面要求。目前,共設置先予修復令、擔保令、停止令、督促令和修復令五種令制。
厚植生態,就是厚植未來。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范巧蘭表示,呼倫貝爾市兩級法院將認真學習宣傳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以首個全國生態日為契機,積極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久久為功,持續發力,在逐“綠”前行的道路上,穩步前行。
來源:法治日報-法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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