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光明日報北京8月15日電(記者靳昊 通訊員史嘉浩)最高人民法院15日發布《關于審理生態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將實現和保護好人民群眾生態環境權益作為生態環境審判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對生態環境侵權法律適用問題作出系統規定。
《解釋》規定生態環境侵權案件包括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案件和生態破壞責任糾紛案件,合理確定生態環境侵權案件范圍,明確環境污染包括廢水、廢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等物質型污染,以及噪聲、振動、光輻射等能量型污染;生態破壞包括非法采礦、亂砍濫伐等不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造成的生態破壞,以及違法引進、釋放、丟棄外來物種等造成的生態破壞。
根據《解釋》,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影響他人取水、捕撈、狩獵、采集等日常生活并造成經濟損失,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請求人主張行為人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請求人的活動位于或者接近生態環境受損區域;請求人的活動依賴受損害生態環境;請求人的活動不具有可替代性或者替代成本過高;請求人的活動具有穩定性和公開性。此外,請求人的活動如依照國家規定須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還應當依法取得許可。
《光明日報》(2023年08月16日 03版)
來源:光明網-《光明日報》
Copyright ? 2001-2025 湖北荊楚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互聯網新聞信息許可證 4212025003 -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鄂B2-20231273 -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鄂)字第00011號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 1706144 -
互聯網出版許可證 (鄂)字3號 -
營業執照
鄂ICP備 13000573號-1
鄂公網安備 42010602000206號
版權為 荊楚網 www.cnhubei.com 所有 未經同意不得復制或鏡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