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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新余仙女湖公安分局
鈐陽派出所民警正在轄區巡邏
路邊一位騎摩托的男子
進入了民警的視線
車后貨架上綁著的編織袋
讓民警心生警覺
男子看到民警后頓時神情緊張
出于職業的敏銳性
民警立刻上前將男子截停
并進行盤查
果然
在編制袋里查獲槍支和彈藥
民警當即將男子帶回派出所審訊

經訊問
男子彭某某年前在整理老房子時
發現老房內有一把槍和數十發子彈
抱著僥幸心理把槍支彈藥留下私用
同時方便上山打一打野味
當天看天氣不錯
便想著去打野
可還沒打到獵物
自己就被警察查獲了
經有關部門鑒定
該槍支為制式槍支

目前
犯罪嫌疑人彭某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槍支
被仙女湖公安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普法小課堂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三條
國家嚴格管制槍支。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法律規定持有、制造(包括變造、裝配)、買賣、運輸、出租、出借槍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來源:江西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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