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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去工地上班的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肇事方賠償后,可否要求算工傷?單位還需要賠償嗎?
日前,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工傷認定行政糾紛,依法支持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甲公司雇傭超齡務工人員承擔工傷主體責任。
2020年5月,大足的蔣某到甲公司承建的建筑工程項目處從事雜工工作。2021年7月5日,蔣某乘坐摩托車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受傷,而他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擔責任。
經申請,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蔣某受到的傷害為工傷,由甲公司承擔工傷主體責任。
然而,甲公司對此認定并不服,以蔣某發生事故時已經年滿66周歲,并且其已經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獲得相應賠償為由,向大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該《工傷認定決定書》。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工傷保險制度的設立初衷在于保障因工作受事故傷害的勞動者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
蔣某在甲公司承建的工程項目上班,其在合理路線的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的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應當認定為工傷的規定。雖然,蔣某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為此法院作出判決,認定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判決駁回甲公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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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上游新聞記者 徐勤 通訊員 曾相強
來源:重慶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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