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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皖新聞訊明知朋友喝了酒,卻還是堅持要其送自己上班,最終發生嚴重事故。9月2日,江西省上栗縣人民法院公布這樣一起案例。
2023年2月6日23時許,戴某飲酒后駕駛本人所有的無號牌無保險的二輪摩托車搭乘柳某(搭乘時柳某明知戴某飲酒)。
由于戴某駕駛車輛措施不當,導致與道路右側花壇相撞,造成車輛受損及戴某受傷、柳某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上栗縣交警大隊委托司法鑒定,戴某的乙醇含量為151.04mg/100mL(醉酒),柳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死亡。上栗縣交警大隊對事故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戴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柳某無責任。
法院審理
柳某的家屬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戴某及其妻子皮某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戴某認為
事發后已經賠償3萬元,在柳某搭乘之前明確表示自己喝了酒,但柳某堅持要自己送其去上班的地方。搭載柳某系友情關系,并未收取費用。請求駁回原告訴請。
皮某認為
事故侵權人非本人,侵權之債并非夫妻共同債務,且事發前已經多次要求離婚,2023年3月,雙方已經調解自愿離婚。請求駁回原告訴請。
柳某妻子認為
事故發生在戴某與皮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皮某應一起承擔賠償責任。
上栗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受法律保護,侵害他人生命權的,應當按照責任賠償侵權人近親屬由此遭受的各項損失。
皮某是否要承擔責任?
法院認為案涉駕駛車輛的駕駛人戴某系本案侵權人,此次事故發生時皮某雖然系戴某配偶,但皮某無法預測及控制機動車肇事發生,主觀上對事故的發生不具有過錯,因皮某未實施侵權行為且不具有侵權的主觀故意,不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此次事故發生時皮某和戴某系夫妻關系和案涉摩托車系雙方婚姻存續期間添置的事實,并不足以認定戴某的個人侵權之債為夫妻共同債務。本案侵權之債系戴某個人侵權之債,并非夫妻共同債務,即皮某不應承擔本案賠償責任。
本案的責任應如何劃分?
法院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不能作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分配的唯一依據,行為人在侵權行為中的過錯程度,應當結合案情,全面分析全部證據,根據民事訴訟的歸責原則進行綜合認定。本案中,戴某醉酒及在案的手機微信截圖可以認定事故發生當日柳某明知戴某飲酒。法院認定柳某和戴某承擔責任的比例分別為20%、80%。
綜上,法院判決:戴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賠償柳某家屬合計964581.76。法院判決后,雙方未上訴,本案已生效。
來源:大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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