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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在許昌辦事期間,利用許昌胖東來不滿意就退貨的經營理念和模式,先后9次采用食物中有異物的方式對胖東來商場進行敲詐勒索,獲利7000余元,最終被判刑。
案情回顧
2023年3月21日,許昌市胖東來商場金三角店的員工通過公共視頻系統發現有顧客惡意投訴食品安全問題,遂報警。警方經調查是一名顧客以其購買的包子里有鐵片為由,對商場進行投訴,后超市工作人員查看公共視頻系統發現,該顧客在就餐時將隨身攜帶的鐵片放置在包子內,并非食物內有異物。公安機關經立案偵查,王某供述了其在一個半月內先后9次在胖東來各店和新鄉胖東來店等地購買食品后,以食品內有異物等理由,索要賠償人民幣7592元。案發后,王某退賠了非法所得,并獲得了胖東來公司的寬容諒解。
法院判決
近日,經許昌市建安區檢察院提起公訴,許昌市建安區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但基于王某已退贓并認罪認罰且獲得被害人諒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等相關規定,對王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并處罰金。
檢察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來源:大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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