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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學思】
作者:朱曉娟(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北京市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隨著暑期文旅市場的復蘇,各類演唱會、音樂會、知名景點、博物館等門票一票難求,一些門票被“黃牛”高價倒賣。“黃牛”行為不僅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更對市場秩序造成了嚴重破壞。消費者苦之久矣的“黃牛”倒票行為最常見的形式包括:不可售票流入“黃牛”手中,被高價出售;通過“爬蟲”軟件零秒下單鎖票;獲取購票者信息“代買”等。為維護市場秩序,整治票務市場亂象,保障經濟社會穩定發展,需以法律作為基礎手段,多元主體協同共治,合力打擊“黃牛”行為,還票務市場清澈明朗。
需以法律之“拳”嚴打倒票亂象。一方面,“黃牛”為牟利可能獲取并濫用消費者個人信息,也可能通過各種途徑進行轉賣,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該行為可能會使“黃牛”面臨承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與民法典所規定的侵權責任、個人信息保護法所規定的民事賠償責任與行政責任、刑法中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所規定的刑事責任等不同程度的法律責任;另一方面,“黃牛”倒票行為嚴重破壞市場秩序,最直接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倒賣車票、文藝演出票等的規定,根據情節輕重應承擔拘留、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以及罰款等行政責任。若“黃牛”偽造票證或倒賣偽造的票證,還可能觸犯刑法第227條規定構成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此外,“黃牛”利用“爬蟲”軟件搶票的行為還可能觸犯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以及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罪,根據情節輕重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消費者要擦亮眼睛、理性消費。消費者的購買與追捧無形中助長了“黃牛”倒賣市場的火熱。為治理“黃牛”亂象,消費者要養成理性消費的習慣,結合自身的經濟條件選擇適合的演出,避免沖動與盲目;選擇正規的購票渠道,不輕信低于市場價或者明顯違背商業常識的商品或門票路徑,保持基本的底線思維,不參與可能觸犯法律的利用外掛、搶票神器等行為;了解“黃牛”倒票的模式與常用的欺詐手段,提高警惕,不被花哨的外表迷惑;注意留存購票過程的通信記錄、銀行轉賬記錄等相關證據,以備受到侵害時維權;在有明顯證據是“黃牛”倒票時,應積極撥打公安和市場監管部門的舉報熱線;樹立個人信息保護意識,識別到有“黃牛”倒賣的可能時,果斷終止交易,防止因信息被泄露和濫用導致損害。
演出活動的主辦方和相關文旅單位應實現文化活動的高質量供給。“黃牛”倒票亂象的根本原因在于票務市場的供需失衡,著力供給端改革有利于從根源上治理“黃牛”亂象。演出主辦方和文旅單位應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積極弘揚正能量,針對各類人群開展針對性的調研,多樣化提供大眾喜聞樂見的文化活動;發揮市場主體的積極作用,承擔社會責任,打造健康向上的市場生態;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性規定,堅持底線思維,注意文化活動的內容把關。
政府部門要與票務經營單位協同發力。票務市場秩序的規范,不僅需要技術,也要依靠制度;不僅需要健全法律規范,還要強化行政監管、優化執法機制、增加票務平臺的主體義務與責任。
就政府部門而言,應充分利用技術手段加強對票務銷售平臺在票源和售票兩個環節的遠程巡查,限制和打擊演出二手票的非法高價轉售倒賣;發現炒票或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時,及時約談演出舉辦單位和演出票務經營單位,督促整改;建立跨地域多部門聯合執法機制,解決“黃牛”倒票行為地與注冊地不同導致的異地執法困難問題;利用信用懲戒機制,將違法單位列入文化市場警示名單并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公示;建立專門的舉報與獎勵機制,暢通舉報通道,對經核查確認的真實舉報應給予一定金額的獎勵,并加大對“黃牛”的處罰力度。
就票務經營單位而言,應嚴格遵循可售票與不可售票的合理比例,將內部票限制在30%以內,堅持不可售票的福利性,實行實名制,規范使用范圍等。對于可售票,應強制票務經營單位履行一次性放出義務,以切斷“黃牛”炒票的機會;應健全技術系統,開發攔截機制,抵制“爬蟲”軟件入侵購票程序;推行購票、入場身份核驗等全流程實名制,信息完全匹配才能入場,可參考鐵路、航空相關退票規則確定配套規則;履行用戶注冊信息的嚴格審核義務,并可考慮要求票務平臺的信息、數據與政府監測系統對接,助力消除隱患和便利執法。
《光明日報》(2023年09月05日 07版)
來源:光明網-《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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