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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睦家這個私立醫院品牌
因為擁有不少明星客戶
而被大眾所知曉
然而最近
上海一位和睦家的急診科醫生
卻因為跳槽被醫院索賠28萬
究竟發生了什么?
2016年~2021年任職和睦家
黎某(化名)在私立和睦家醫院擔任急診科醫生,并簽訂競業限制協議,雙方約定黎某在離職后六個月內,不能就職于其他有競爭關系的私立醫院。

2021年10月辭職即加入嘉會
然而,黎某辭職后無縫銜接加入了另一家私立嘉會醫院,和睦家隨即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裁決黎某支付競業協議違約金28萬余元,獲得支持。

和睦家醫院代理律師稱:“競業限制協議并沒有去限制被上訴人(黎某)前往公立醫院、社區醫院,但是被上訴人不偏不倚,前往限制名單中羅列在第一位的嘉會醫院。”

2022年7月 醫生起訴
2022年7月,黎某起訴至法院,認為競業限制協議不公,其作為急診科醫生,僅在接診過程中接觸到客戶的信息,并不屬于商業秘密范疇,也不存在帶走客戶的情況。
黎某代理律師稱:“患者不會因為急診醫生,從一家醫院轉診到另一家醫院。”
那么問題來了:
黎某是否屬于競業限制的適格主體?
黎某是否應當受到競業限制協議的約束?
《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黎某作為普通的急診科醫生,不屬于高級管理人員和高級技術人員。
此外,黎某在診治患者過程中接觸或了解到客戶的信息是正常且不可避免的,僅涉及到隱私保護,不屬于商業秘密。

一審法院認定
這份競業限制協議對黎某沒有約束力,判令黎某無需支付違約金,和睦家隨后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
黎某既是公司的員工,更是一名執業醫生,且未擔任特殊職務,其工作內容依賴于基本職業技能,不應屬于負有保密義務的主體。
法官闡述

上海一中院法官 盧穎:
這些診療方案,就常識來判斷,應該還是屬于公開的診療方法,所以也不涉及到商業秘密。
近日
上海一中院駁回上訴
維持了原判

據了解
勞動部、國家科委都有規定
"競業限制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相關員工在離職的這段時間內
不能入職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
或生產經營同類業務的公司任職
相關規定還指出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
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
必須同時約定經濟補償的內容
你身邊有人簽過競業限制協議嗎?
都是哪些行業的?
有哪些競業限制濫用的情況?
轉自:案件聚焦(記者:曾瑤婷)
來源:新聞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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