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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艷剖腹產生下女兒小寶后,為了省心及好好調理休養,入住月子會所,不料卻遇到了煩心事。小寶患新生兒黃疸,還被診斷為缺氧缺血性腦病。
陳艷認為月子會所難辭其咎,遂訴至法院要求其退還服務費,并賠償經濟損失。經玉林市兩級法院審理,這起服務合同糾紛案終于塵埃落定。
新生兒黃疸值持續升高
2019年6月15日,陳艷剖腹產生下女兒小寶。出院后,陳艷帶著小寶住進了玉林市一家月子會所。
入住當天,陳艷與月子會所簽訂了一份母嬰護理服務合同,選擇的服務套餐優惠后費用為14280元,時間共28天。合同中還載明:“陳艷已經清楚了解月子會所不具備醫院資質,不提供醫療服務。月子會所屬家政服務行業,為陳艷提供母嬰日常生活護理,合同期內發生與月子會所護理無關的問題由陳艷承擔責任。服務期間嬰兒若需接受醫療服務,陳艷應盡早轉到專業醫療機構就診,以免貽誤時機(就診費用由陳艷承擔)?!?/p>
陳艷選擇的服務套餐包括媽媽的護理項目(基礎護理、科學月子餐、媽媽保養修復)和寶寶的護理項目(基礎護理、專業護理),及贈送服務(免費測黃疸值、上中醫育兒知識課等)。入住時,陳艷向月子會所工作人員提供了自己與小寶的醫院出院記錄。
月子會所給陳艷母女做了基本的入住體檢,并與之簽訂了責任風險同意書,其中載明“在會所期間每天由本會所專業人士檢查身體,如發現寶寶有異常情況,通知媽媽爸爸送寶寶到醫院檢查及治療”。
小寶入住后,每天的黃疸值都在升高。為幫助小寶退黃,月子會所工作人員連續幾天給小寶洗退黃藥澡,并通過微信將小寶黃疸值升高的情況告知陳艷。
2019年6月22日下午,因小寶的黃疸值持續升高,陳艷經詢問月子會所工作人員后與家人將小寶送到醫院就診。入院后,小寶被診斷為新生兒高膽紅素血癥、G6PD缺乏癥,因此在醫院住院4天。
小寶出院后,陳艷與小寶繼續回到月子會所接受護理直至合同期滿。
起訴月子會所索賠
按醫囑,陳艷于2019年7月、8月帶小寶到醫院復查,結果顯示,小寶被確診為缺氧缺血性腦病(大腦功能障礙)??吹綑z查結果,陳艷心如刀割。之后,她帶著小寶先后到博白、玉林等地醫院治療,為此花了大筆醫療費。
陳艷認為 ,小寶的病是因新生兒黃疸耽誤治療引起,月子會所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遂訴至玉林市玉州區人民法院,要求月子會所退還服務費14280元,并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82577.11元。
玉州區法院審理后認為 ,月子會所為經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成立的合法企業,經營范圍合法。陳艷與月子會所簽訂的月子會所母嬰護理服務合同沒有違反法律法規,是有效的合同。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陳艷依約支付服務費14280元給月子會所,月子會所亦基本履行合同義務,為陳艷及小寶提供護理服務。
陳艷生育小寶后已被醫院告知小寶患有 G6PD缺乏癥,且出院時醫院的產科新生兒每日體檢表記載小寶皮膚粘膜色輕黃。作為小寶的法定監護人,陳艷對女兒的身體健康更應該盡到謹慎、注意的義務,況且其之前生育的兩個孩子存在因黃疸癥到醫院治療的情況。陳艷與月子會所簽訂服務合同時,亦知道月子會所只是家政服務機構,并不是醫療機構,合同條款亦明確約定月子會所并不提供醫療服務。然而,陳艷在月子會所的護理人員每天匯報小寶的黃疸值不斷升高的情況下,對小寶的身體健康沒有盡到謹慎注意的義務,未及早送醫,仍然依賴于會所進行書面的送醫通知。因此,陳艷對小寶因黃疸值過高造成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的后果應承擔責任。
月子會所不是醫療機構,其作為家政服務機構只是按合同約定履行基本護理義務。但月子會所既然已檢測到小寶的黃疸值每天都在增高,且知曉小寶患有G6PD缺乏癥,應盡到謹慎注意的義務,及早通知小寶的法定監護人及時將小寶送往醫院進一步檢查及診治。因此,月子會所對小寶因黃疸值過高造成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的后果應與陳艷承擔同等責任,即50%的責任。
玉州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月子會所賠償陳艷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等經濟損失5327.1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駁回陳艷的其他訴訟請求。
月子會所應適當補償
陳艷、月子會所均不服一審判決,向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陳艷堅持其一審時的訴請,月子會所則主張駁回陳艷的訴請。
玉林市中院審理后認為 ,該案為服務合同糾紛,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應恪守履行。月子會所不存在違約行為,陳艷請求退還服務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但作為有償服務機構,月子會所服務過程中存在一定的瑕疵。為此,玉林市中院酌定由月子會所補償3000元給陳艷。
根據合同約定,一審法院判決月子會所承擔小寶住院治療的一半責任,負擔醫療費等費用的50%共5327.1元依法不當。至于精神損害撫慰金,陳艷系依據服務合同糾紛起訴請求賠償損失,其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沒有法律依據,一審判決由月子會所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不當。由于陳艷及小寶因病到醫院住院治療,有4天沒有在月子會所居住,因此月子會所應退還陳艷服務費用2040元。
玉林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中關于月子會所承擔經濟損失5327.1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的判決;月子會所向陳艷補償3000元,退還服務費用2040元。 (文中人名為化名)
綜合:玉林中院 玉州法院 廣西法治日報
來源:廣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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