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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人在婚禮現場還發了抖音,考勤卻顯示已打卡上班;與其一大早急趕慢趕早高峰,不如提前一晚“喜刷刷”;同是天涯打工人,互代打卡又何妨……在考勤上玩“花樣”做手腳,這樣真的靠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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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于2015年入職某綠化公司,先后擔任司機、工程負責人。2021年6月,肖某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5月至2021年5月的加班工資189880.02元,雙方因此產生糾紛,訴至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經查,2020年4月17日前,綠化公司采用指紋打卡方式進行考勤,2020年4月18日起,采用釘釘打卡考勤。
時間軸
2015年
肖某入職
2020年
4月18日
公司改變打卡方式
之前采用指紋打卡,4月18日起采用釘釘打卡考勤。
2021年
6月
肖某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在肖某的釘釘考勤記錄中,打卡地點較多位于其住處或者住處附近,打卡地點未能與其負責的工地項目相對應。根據綠化公司的舉證,肖某存在周末參加別人婚禮仍有11小時打卡加班記錄的情況,以及根據肖某個人賬戶顯示,某天其在爬山,仍有在釘釘打卡加班的情況。
法院審理后認為,采用指紋打卡方式考勤期間,肖某主張的加班屬實,但對于采用釘釘打卡考勤后的加班情況,經查明,肖某的釘釘考勤記錄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大部分加班事實,僅能認定加班工資14734.17元,其余加班工資主張均不具有合理性。綜上,法院核定綠化公司應支付肖某加班工資總額為92125.77元。肖某不服提出上訴,蘇州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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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在崗卻有打卡記錄
在張家港某公司,王某算得上一名老員工了。2012年3月入職,2018年3月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公司發現,2021年8月28日、8月29日、9月4日三天內的部分時間段,王某均未到崗工作,在上班打卡后離開公司,于夜間返回公司打卡。公司在征詢工會意見后,與王某解除了勞動關系。王某訴至張家港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
經查,該公司經民主程序制定的員工手冊中規定,員工向公司提供偽造的或虛假的考勤記錄,公司可立即解除勞動關系。而王某對于包括但不限于員工手冊、考勤休假制度等公司現有制度,均已確認學習、熟知并認可。
法院審理后認為,我國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負有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的義務,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王某白天沒有上班,在晚上特意到公司打下班卡,造成連續三個雙休日加班10多個小時的假象,屬故意提供虛假的加班考勤記錄,并非偶然性過錯,明顯有違誠信原則,故法院認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決定合法。王某不服提起上訴,蘇州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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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相幫忙打卡 制造加班假象
2012年7月,薛某入職蘇州高新區一家企業,從事技術員工作,合同每三年一簽。2018年5月,公司發現其與同事串通,以互相代為打卡偽造考勤記錄的方式騙取加班工資,違反公司員工手冊的規定,于是將二人一起開除。薛某起訴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0萬余元。
打卡記錄
薛某
8:11 進門
20:24 出門
張某
7:09 進門
20:18 出門
真實情況!
7:09
8:11
薛某
刷張某的卡進門
刷自己的卡出門
20:18
20:24
張某
刷自己的卡進門
刷薛某的卡出門
如上所示,在考勤系統里,2018年4月1日(周日)二人分班出勤12小時左右,但實際當天并沒有加班,而公司卻依據考勤記錄,向他們發放了加班工資。在庭審中,公司提出:“利用欺騙手段為個人或小團體謀取利益,我們有理由解除勞動合同。”
法院審理后認為,用人單位的員工手冊系經民主程序制定,且已進行公示,手冊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等強制性規定,亦不存在與勞動合同約定內容不一致的情形,可作為用工管理及本案處理的依據。根據查明的事實,薛某的行為顯然符合利用欺騙手段為個人謀取利益的情形,主觀惡意明顯,因此公司有權根據上述行為解除與薛某的勞動合同,無須向其支付賠償金。
觀察思考
《勞動合同法》 第3條 第1款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8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誠實信用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基本內容,也是我國勞動法律領域的重要原則,是規范勞動用工秩序、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基礎。用人單位應依法誠信用工,踐行企業社會責任。而作為勞動者,也應將誠實守信當作職場的一種“隱形競爭力”,任何以欺詐手段擾亂正常工作環境與秩序,甚至騙取利益的行為,都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打卡考勤記錄是用人單位記載勞動者出勤、加班、請假、曠工等相關情況的重要資料,是體現用人單位管理權的載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后,理應遵守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于用人單位的日常管理和正當的工作安排。對于勞動者而言,按時上下班是勞動者最基本的職業道德,也是最基本的勞動紀律。
誠信職場并非一朝一夕的速成命題,職場誠信文化的建設任重道遠,需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一磚一瓦共建。時刻秉承誠實信用原則,構建風清氣正的職場環境,既是促進雙贏的明智之舉,也是維護勞資雙方合法權益的必然選擇。
作者:
楊俊生(蘇州勞動法庭副庭長)
艾家靜(蘇州中院宣傳處)
來源:江蘇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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