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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法案例【2023】510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已經簽訂
工程已經竣工并交付
但發包人卻遲遲不支付工程款
權益如何保護,逾期利息是否支持?
案情簡介
被告某建筑公司承包了某社區項目,2019年8月5日,被告公司與原告簽訂了建設工程分包合同,將外墻真石漆項目分包給原告,合同約定工程單價每平方米36元。原告履行合同后,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被告支付13萬元后,遲遲不支付剩余工程款。無奈之下,原告李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662988元及利息。
庭審中,被告公司辯稱:原告施工的范圍與真實的施工范圍不一致,雙方對于已施工工程也尚未進行結算。原告李某訴稱: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李某完成分包工程,并經驗收合格,現工程已經交付使用。
法院審理
原、被告簽訂的合同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有效合同。
在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中,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對結算清單未提出異議,并稱資金緊張,將盡快支付工程款,應視為雙方對工程款項達成一致意見,被告欠原告工程款662998.6元未支付,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院予以確認。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工程款662998元,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
被告公司辯稱的原告超范圍施工,且沒有與原告進行結算,但被告未提供確切證據予以證明,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信。
原告要求被告自2021年12月6日至2022年11月1日按照銀行一年期貸款利率的一倍計算利息,雙方雖未約定利息,2021年12月6日,原告在微信中向被告催要工程款并發送結算清單,被告公司未及時支付工程款,給原告造成占用資金損失,因此被告公司應自 2021年12月6日至2022年11月1日按照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一倍向原告支付利息。
法院判決,由被告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工程款662988元及逾期利息。后被告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在工程發包、承包行為中,雙方在行使權力的同時應積極履行各自的義務,對于任何懈怠拖欠行為,法律絕不會支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五百七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或者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息。”
第二十七條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開始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編寫:周瑩瑩
轉自:巨野法院
來源: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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