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 王威 陳龍)近期,“歐洲杯”如火如荼,廣大球迷三五成群喝著冰啤看著直播,好不愜意,但也有人利用球賽玩起了網絡賭球。記者7月9日從武漢市公安局獲悉,近期,警方依法查處了12起利用“歐洲杯”賭球案件。警方提醒:在我國任何形式的賭博行為均不被法律所允許,參與或邀約他人參與網絡賭球涉嫌犯罪。
7月6日,武漢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會同漢陽區公安分局通過信息研判,成功打掉一個利用“歐洲杯”比賽進行網絡賭球的犯罪團伙,抓獲犯罪嫌疑人12名,現場查扣賭資現金124萬元。經審查,犯罪嫌疑人閆某根據“歐洲杯”勝負賠率,通過網絡接受賭資投注,并發展姜某、田某等人為代理下線,在網上招攬賭球人員。“歐洲杯”以來,該團伙通過層層抽取流水提成,共獲利164萬元。目前,警方已依法刑事拘留6人,行政拘留6人。
近期,武漢警方在全市組織專項行動,嚴厲打擊網絡賭博違法犯罪行為,截至目前,全市公安機關已依法查處利用“歐洲杯”賭球違法犯罪案件12起,刑事拘留43人,行政拘留48人。
什么是賭球?賭球違法嗎?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民警介紹,賭球指人們拿足球、籃球等比賽有關的客觀事實進行賭博的行為。在我國,除正規足球彩票以外的其他線上、線下賭球行為都是禁止的。因此行為人參與賭球,根據行為構成與情節輕重,可能會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
警方鄭重提醒:網絡下注、線下“坐莊”、朋友邀約…只要是以營利為目的,數額較大,不論線上線下,都屬賭博。禁止通過網絡平臺、APP參與“賭球”,不要接受任何兼職代理推廣賭博網站,參與網絡賭博、開設賭博網站都是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嚴厲打擊。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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