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楚網(湖北日報網)通訊員 鄭雅曼
“最近和孩子生活上都還好吧?”
“挺好的,感謝遇見了你!”
夏日炎炎、蟬鳴聲聲,一條微信,把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西馬人民法庭副庭長劉翔的思緒帶回到了半年前……
當時除夕將至,街上張燈結彩,各家各戶開始準備年貨,劉翔像往常一樣,安排開庭、分析案情、書寫判決……這天,卻接待了兩位“與眾不同”的當事人。
小楊是一個身世坎坷的孩子,父親在她出生后意外身亡,母親下落不明,祖父母去世多年。小楊父親臨終前將她托付給好友陳某。從那時起,陳某照顧小楊生活起居、日常學習,二人相依為命,度過十余載。
然而,當初的口頭委托并不能確定陳某成為小楊的法定監護人,隨著小楊年紀漸長,其在入學、就醫等方面存在諸多困難,陳某無奈之下決定求助于法院,申請成為小楊的法定監護人。
“孩子的事情無小事。”涉及未成年人利益,劉翔認為應當嚴謹核實、妥善處理,按照法律程序,立即向區民政局去函,了解情況、征詢意見。區民政局表示,陳某所述情況屬實,但小楊有一個同父異母的哥哥楊某,在前期溝通中,區民政局多次嘗試與其聯絡,但楊某一開始是不明確表態,后來一直不接電話,導致小楊的監護權問題未能解決。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由此,陳某若想成為小楊的監護人,其順序在楊某之后,存在無法成為小楊法定監護人的可能。
“我跟楊某從來都沒見過面,他如果不同意,可怎么辦?”陳某急得直落淚。
“別急,相信法院!”劉翔簡短而篤定的話語,給焦急的陳某吃了一顆“定心丸”。
接下來的幾天,劉翔奔波在派出所、社區及民政部門,功夫不負有心人,終于經過多方查找聯絡,打通了楊某的電話。
“我不清楚小楊的生活情況,也還沒有結婚,我的工作也不穩定,根本沒有能力撫養一個孩子!你們別再給我打電話了!”未等劉翔說清情況,楊某就“嘟”的一聲掛斷了電話,拒絕溝通。而后,劉翔再通過電話、郵件聯系,均“石沉大海”。
此時,小楊主動聯系劉翔,向其吐露自己的想法。“她是我‘媽媽’,從小照顧我接送我上學,對我很好,其他親戚我都不熟,我只想和她一起生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時,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指定,參考以下因素:(一)與被監護人生活、情感聯系的密切程度;(二)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順序;(三)是否有不利于履行監護職責的違法犯罪等情形;(四)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能力、意愿、品行等。”
經過充分調查,了解陳某與小楊相處的實際情況,在查閱相關資料、提交法官聯席會議討論后,劉翔快速推進案件處理。認為,楊某對小楊的撫養權問題始終保持回避及拒絕的態度,現有證據無法證實其具有監護小楊的條件、能力以及意愿。同時,小楊自出生后不久即與陳某共同生活,由陳某撫養,期間雙方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并以母女相稱,現陳某要求擔任小楊的監護人,既符合小楊的真實意愿,亦可使小楊脫離無法定監護人的不穩定狀態,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長。
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情感及生活需求的角度出發,結合監護能力、監護意愿等限定條件,劉翔依法調整監護順序,指定有監護意愿的陳某作為小楊的法定監護人。
“謝謝法官阿姨,我終于有媽媽了!”“劉法官真心感謝您,我們母女現在生活得很好!”陳某拿到裁定書,和小楊一起回老家,過了一個圓滿新年。
判決生效后,劉翔仍然記掛著小楊的健康成長,不時在微信上與母女倆互相問候。
“我還有兩天就要開學啦!”
“最近剛期末考試,我感覺考得還不錯。”
……
看著小楊發來的一條條信息,劉翔感受到孩子在關心和愛護中健康成長。“小楊和我的孩子差不多大,看到她有家庭守護,有家人照顧,我很欣慰也很安心。”劉翔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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