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楚網(wǎng)(湖北日報網(wǎng))訊(通訊員 金紅羽)順手幫忙本是善意之舉,若義務幫工人在此過程中受傷,是否能收到賠償?近日,漢陽法院審理了一起義務幫工人受害責任糾紛一案,判決面館老板承擔70%責任,賠償幫工人12余萬元。
王某系某建筑工地農民工,經(jīng)常和工友在工地附近的一家面館就餐。2023年7月29日,王某和工友下班后來到面館就餐。就餐過程中,面館老板張某詢問李某,是否可以使用自帶的角磨機幫忙疏通、拓寬門口下水槽。由于當天時間較晚,李某答應第二天中午來幫忙。次日中午,李某和6名工友到面館就餐,張某再次提出請求,李某遂拿起自身攜帶的工具準備施工。然而,因張某提供的插線板年久老化,工具接電后,李某瞬間觸電倒地。工友趕緊將李某送進醫(yī)院接受治療。后經(jīng)司法鑒定,李某構成十級傷殘。
“我就是請他幫個忙,也沒有洽談工資,是他自己做事不小心才出的事故。”李某受傷后,張某認為和孫某不存在雇傭或勞務合同關系,因此,拒不承擔責任。
李某一氣之下訴至漢陽法院,請求判決張某支付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費、殘疾賠償金等費用共計17萬余元。
經(jīng)法院審理,李某應張某請求為其無償幫工遭電擊受傷,張某作為被幫工人應對李某因幫工致傷后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且其提供的插線板明顯老化,非原裝電線,存在膠帶纏繞等不安全因素,未對李某作出安全提示。李某作為幫工人,應當對其幫工過程盡到謹慎注意義務,使用插線板時存在一定過失。綜合上述情況,張某承擔70%責任,李某承擔30%責任,張某應在判決生效十日內賠償李某12萬余元。
法官提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向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幫工人追償?shù)模嗣穹ㄔ簯柚С帧1粠凸と嗣鞔_拒絕幫工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義務幫工是社會生活中人與人之間相互幫助、相互關心的一種道德風尚,應予提倡和鼓勵。幫工人在幫工前要量力而為,盡到合理的審慎注意義務,做好自我保護。被幫工人也應盡到審慎的安全防范義務,為幫工人提供安全的幫工環(huán)境和防護措施,莫讓“好事變禍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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