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 金紅羽 李越)如果學生在暑期打工期間不幸受傷,損失該由誰承擔呢?近日,漢陽法院審理了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判決人力公司、水上樂園賠償兼職學生共計13萬余元。
小麗是一名在校學生,趁著放暑假,與某人力公司簽訂勞務合同,派遣到一家水上樂園負責維護水上滑梯秩序。水上樂園生意十分火爆,一天下午,與小麗同崗位的小芳未到崗,小麗一人要負責兩處滑梯的引導工作。小麗在引導左側滑梯小朋友離開滑梯后,突然看到一名兒童即將滑出另一救援口,遂橫穿滑梯準備引導,但踩在滑梯中間扶手部分時不幸摔到。工作人員將小麗送往醫院治療。經鑒定,小麗多處骨折損傷,構成十級傷殘。
“我們公司只是收取了一點中介費,不是接受勞務的主體,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小麗和我們公司屬于勞務派遣關系,出現問題應該由人力公司負責,況且小麗本身也沒有盡到安全義務”人力公司和水上樂園對于誰來承擔賠償相互推諉。小麗一氣之下,將人力公司和水上樂園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人力公司與小麗簽訂《臨時用工合同》,作為勞務派遣單位,從小麗提供的勞務中獲得合同利益,但未給予安全的工作環境,也未提供必要的安全技能培訓,對小麗受傷事宜存在過錯;水上樂園作為勞務派遣接受單位和實際用工單位,同樣從小麗提供的勞務中獲得利益,應對小麗進行安全教育,并為其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且安排小麗一人維持水上雙滑道滑梯的安全秩序,存在崗位人員配置不合理的問題;小麗在事故發生時已擔任水上滑梯的秩序員十二天,應知曉橫穿滑梯和踩踏滑梯扶手的危險性,在工作時未盡安全注意義務,自身存在一定過失。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法院判決小麗、人力公司、水上樂園分別承擔20%、40%、40%責任,人力公司和水上樂園共計賠償小麗各項損失13萬余元。
法官提醒:學生假期打工期間與雇傭單位形成了勞務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如果提供勞務者因勞務受到損害,接受勞務一方和勞務人員應按各自過錯承擔相應責任。
用工單位聘用暑期工時,要做好入職前安全培訓,為學生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學生在打工期間,要選擇正規、安全的用工場所,加強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識,在受到人身傷害時,應及時固定證據,依法維護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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