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 通訊員 王博)網約車基于其方便快捷的優勢,逐漸成為群眾日常出行的選擇,但隨著網約車的逐漸增加,相應的問題也紛至沓來。乘坐網約車發生交通事故后,消費者應該如何維權?事故賠償后的保險責任又該如何劃分?
2023年2月10日,李某通過滴滴網約車平臺接單搭載韓國籍旅客王某,隨后行駛時,李某的車輛與張某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李某、王某均受到損傷。
經武漢市公安局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交通大隊認定,網約車司機李某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張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乘客王某無責任。
網約車司機李某所駕駛的小型轎車登記所有人為某車聯公司,使用性質為預約出租客運,李某具有合法駕駛資質,且與某車聯公司了簽訂《汽車租賃合同》。而該車輛在武漢某保險公司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10萬元及車上人員責任險1萬元/座,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張某的小型普通客車在廈門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20萬元及商業三者險(保額300萬元),事故同樣發生在保險期間。
事故發生之后,王某被司法鑒定認定為十級傷殘,王某遂將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李某、某車聯公司、某保險公司、張某、廈門某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武漢東湖高新區法院經審理認定,王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金額為84萬余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的規定,李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張某負事故次要責任,王某無責任。按照過錯程度及責任劃分,法院酌定李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張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
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先由廈門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按照王某的損失比例計算后予以賠償;交強險賠付后不足部分,由廈門某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付30%;由武漢某保險公司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及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內賠付70%;原告損失中的公證費和鑒定費由張某承擔30%;其他損失由李某承擔。
滴滴公司作為專業的網約車平臺運營商,接受李某作為平臺注冊駕駛員,向王某提供運輸服務,滴滴出行公司享有部分服務費收益,故滴滴公司應對李某在本案中所承擔的責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某車聯公司作為李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登記所有人,無證據證明其對本案交通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故某車聯公司不承擔本案賠償責任。后滴滴公司、廈門某保險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網約車服務是基于資源共享理念,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通過整合私有小汽車資源和公眾出行需要,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為公眾提供預約汽車服務,實現兩者快速有效匹配的一種新型共享經濟模式。
在該案中,李某受滴滴公司的指派接單運營,在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乘客受傷,其中網約車平臺企業雖未直接實施侵權行為,但其違反了依法負有的危險防止及運營安全保障義務,該義務的違反與司機實施的直接侵權行為結合,共同導致了損害結果的發生。
另一方面,平臺客觀上對司機行使著管理、考核的權利,在結果上與司機共同分享運營利益。因此,應認定網約車平臺企業與司機構成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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