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 (通訊員 顏世艷)某男子將手機藏匿帶入考場,拍攝考試試卷傳給“槍手”,“槍手”獲得答案后,再發送給考生抄襲……近日,漢陽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非法提供試題、答案案件。
張某就職于一家建筑公司,2024年6月2日,張某參加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時攜帶兩部手機,考試前,其主動將一部手機上交,并偷偷將另一部手機藏匿帶入考場??荚囘^程中,張某趁監考老師不備,用手機拍攝試題并通過微信發送給其培訓機構的導師李某,向其尋求答案。李某明知張某發送的是正在進行的國家考試的試題,仍將試題通過微信轉發至其所在培訓機構的微信群和已通過該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機構學員鄧某(另案處理)尋求答案。
鄧某做出答案后,拍照通過微信發送給李某,再由李某將答案發送給正在考試的張某。隨后,張某正在使用手機查看答案時被監考老師發現并上報,后公安民警在該考場將張某抓獲。同月4日,公安民警在外地將李某抓獲。
漢陽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提供試題,其行為已經構成非法提供試題罪;李某為幫助他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答案,其行為已經構成非法提供答案罪。張某和李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法院依法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判處被告李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目前,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 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有四種考試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
(二)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
(三)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注冊建筑師考試、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門以及行業組織的國家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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