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極目新聞評論員 吳雙建
2024年9月22日晚,一輛小車在河南信陽明港鎮內的省道上高速行駛,闖紅燈后又駛出一段后,追尾撞上一輛電瓶車,車上載有20歲的小盛(化名)及其同齡女友,還有其哥哥不到3歲的女兒,三人當場身亡。
2025年3月18日,小盛母親代女士告訴記者,肇事司機黃某與車主孫某當晚共同大量飲酒,孫某明知黃某醉酒仍給他車鑰匙。交通事故認定書顯示,事發時小車行駛速度為174km/h,黃某血液酒精含量為203mg/100ml,屬醉酒駕駛。(據3月19日瀟湘晨報報道)

監控畫面截圖
明知道他人飲酒,還把車借給他人,這無疑是違法甚至涉嫌犯罪的行為。
諸多案例表明,哪怕醉酒司機沒有造成意外事故,如果被查獲,車主依然要承擔責任。2024年,河南焦作警方發布的一條消息顯示,韓某某將車借給一起飲酒的楊某某,楊某某被警方查獲后,被法院認定為危險駕駛罪主犯,韓某某被認定為從犯,被判處拘役1個月、緩刑3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多地判決案例顯示,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借車給飲酒者,法院對雙方的定性都很重。有法官表示,危險駕駛的行為人在主觀上為故意,盡管行為人在主觀上并沒有追求交通事故、人員傷亡等后果的發生,但是對于危險駕駛的行為是明知或者放任發生的,都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那么,對“放任發生”的車主當然應該嚴肅追責。
此案中,一個細節值得高度關注。記者從代理律師處了解到,肇事司機黃某起初以涉嫌危險駕駛罪被逮捕,車主孫某被取保候審,但后來罪名更改,黃某和孫某均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逮捕。
為什么他們的罪名會被更改?我們注意到,那些被判定為危險駕駛罪的案例中,駕駛者并沒有發生交通事故,或者發生交通事故了,后果比較輕微。如果發生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事故,危險駕駛罪就不足以懲罰雙方的罪過。
查詢資料得知,對危險駕駛罪的判決,法院會根據情節不同,多會判處對方1至6個月的拘役,并處罰金等。但是,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涉嫌觸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就是說,造成三人死亡的嚴重后果,黃某和孫某會面臨更加嚴厲的處罰,為此付出沉重的代價。
有網友稱,就是因為醉酒駕駛發生車禍,害了三個家庭。其實何止如此!對兩名犯罪嫌疑人的家庭來說,同樣是不可承受之重,甚至可能面臨巨額的民事索賠。在“開車不飲酒,飲酒不開車”已成為常識的今天,這起案例對公眾來說,是一個沉重的消息,讓人無比痛心。
這也提醒大家,勿存僥幸心理,以免害人害己。同時,借車時要盡到審查義務,要考慮對方是否有飲酒行為,否則可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Copyright ? 2001-2025 湖北荊楚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互聯網新聞信息許可證 4212025003 -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鄂B2-20231273 -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鄂)字第00011號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 1706144 -
互聯網出版許可證 (鄂)字3號 -
營業執照
鄂ICP備 13000573號-1
鄂公網安備 42010602000206號
版權為 荊楚網 www.cnhubei.com 所有 未經同意不得復制或鏡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