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 徐倩倩 朱啟姝)倉庫里未封裝上市的2700余個檳榔包裝袋不翼而飛,沒想到,包裝袋也會被盜?近日,由鐘祥市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田某、葉某某盜竊案宣判,被告人田某、葉某某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案情回顧
田某曾是鐘祥市某商貿公司的員工,工作期間得知某品牌檳榔在做“掃碼領紅包”的促銷活動,掃描包裝袋上的二維碼有95%的概率獲得現金紅包,金額從20.08元至48.88元不等。
2024年7月21日和8月5日凌晨,田某和朋友葉某某兩次來到該商貿公司的倉庫,利用對倉庫地形位置熟悉的優勢,通過翻窗、撬防盜網等方式,進入倉庫盜取未封裝上市的檳榔包裝袋共計2700余個。兩人通過掃描包裝袋上的二維碼領取紅包,獲利14000余元。
承辦檢察官表示,檳榔包裝袋本身的價值并不高,但其附帶的二維碼紅包作為不記名、不掛失的有價支付憑證,才是田某和葉某某盜取的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田某和葉某某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提起公訴。
檢察官提醒:
“非己之利,纖毫勿占;非己之益,分寸不取。”要自覺抵制金錢的誘惑,切莫為滿足私欲而伸出“罪惡之手”,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盜竊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的,按照下列方法認定盜竊數額:
(一)盜竊不記名、不掛失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的,應當按票面數額和盜竊時應得的孳息、獎金或者獎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計算盜竊數額;
(二)盜竊記名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已經兌現的,按照兌現部分的財物價值計算盜竊數額;沒有兌現,但失主無法通過掛失、補領、補辦手續等方式避免損失的,按照給失主造成的實際損失計算盜竊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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