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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目新聞記者 李賢誠
8月4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份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顯示,遼寧鞍山的陶女士騎電動車與一輛轎車相撞致骨折,事故認定轎車方承擔主責。陶女士就醫后,在保險公司理賠過程中,雙方對治療過程中的手術“外聘專家費5500元”產生爭議。保險公司認為這是“做手術的紅包錢”,拒絕賠付。陶女士兩度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均被駁回。

判決書內容(圖片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2024年9月11日,被告黃某駕駛XXX號小型轎車,與同方向的原告陶女士駕駛的XXX37號電動兩輪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和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黃某負主要責任、原告陶女士負次要責任。被告黃某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三者險300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陶女士受傷后即入醫院住院治療98天。
一審法院認為,關于原告要求被告給付醫療費數額事宜中,原告提供醫藥費發票證明產生醫療費106447.81元。另外,原告主張的外聘專家費5500元,因提供證據不足以證明該費用為合理必要費用,不應予以支持,故對于原告醫療費數額應認定為106447.81元。
由于機動車駕駛人被告黃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負事故次要責任,故對于原告超出交強險有責任限額范圍的經濟損失,由被告一方按照70%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即61913.47元。遂判決被告人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有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陶某醫療費、輔助器具費合計19200元;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在商業三者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陶某醫藥費61913.47元;駁回原告陶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陶女士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于2025年5月28日立案。陶女士方面認為,她在當地醫院治療過程中,因醫院技術條件限制,手術外請專家。該費用已經實際支出,并且是合理、必要的費用,故應當予以支持。
對此,保險公司辯稱,上訴人陶女士并未提供相關支付憑證,而且據了解,該費用為其他醫院醫生做手術的紅包錢。對于該紅包的費用依法不應予以支持,服從原審判決。

判決書內容(圖片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陶女士要求被上訴人賠償外聘專家費用5500元,其依法應當就其此項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本案訴訟過程中,上訴人就其該項主張提供了加蓋有醫師名章的證明材料,本院經審查認為該項證明材料未加蓋醫院的公章,沒有承辦人簽名,證據形式屬于證人證言,該證人未到庭接受詢問,證據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
并且上訴人未能進一步提供專家會診記錄、其就診醫院方出具的必需外聘專家的相關證明、專家資質及收費依據等可證明其支付該項費用具有必要性與合理性的相關證據,上訴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該項訴訟主張,依法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審法院對上訴人提出的關于要求賠償外聘專家費55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駁回,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陶女士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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