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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目新聞記者 林楚晗
實習生 馮格瑞 張藝馳
“現在店內沒有電,生意沒有辦法做,不知道該怎么辦!”近日,市民羅先生向極目新聞(027-86777777)求助:自己經營了5年的商鋪如今不能正常經營,還遭遇了斷水斷電,希望得到記者的幫助。
8月6日,極目新聞記者來到位于中南路的羅先生店鋪,這是一家主營早餐的店鋪,早上9點多,本應該是用餐高峰期,但店內漆黑一片,沒有顧客光臨,羅先生告訴記者,店里現在沒有電。
7月21日凌晨4點,還在睡夢中的羅先生接到店員的電話,被告知店里停水了,“因為早上要做包子,所有店員每天很早都會去店里。”羅先生表示最開始還以為是簡單的停水,但是一番檢查之后發現是水管被人為剪斷了。7月22日,羅先生在睡夢中再次接到店員電話,這次被告知是停電了,在檢查之后,羅先生發現這次是電線被人剪斷,隨即他就報了警。
矛盾源頭為欠費的房租
那么是誰剪斷羅先生店鋪的水管和電線的呢?羅先生表示是物業所為,原因是自己的房租未及時繳清。羅先生表示自己自今年5月開始,還未繳納房租,但羅先生表示對于物業這種催款的方式自己不能接受。他說物業在7月中旬給了他一份騰退通知書,但是自己也沒有同意要退租。
在采訪中,羅先生告訴記者,自己不是刻意拖欠房租,確實是因為家里的原因,經濟方面出現了困難,“經營五年多我們累計繳納房租也有上百萬元,而且我們也還有兩個月的押金在物業這邊,此外去年重新裝修花了六萬多元,上個月改造空調花了幾千元,我是想在這邊長期干下去的。”

羅先生告訴記者,目前自己和物業已經在警方那里簽署了調解書。隨后,他向記者出具了一份蓋有公章的調解書,在調解書上,記者看到來訪咨詢問題欄寫著,羅先生的店鋪電線和水管被人損壞,經查為該門面管理方武漢中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漢中江)因雙方合同到期騰退問題導致。而在處理情況一欄里,寫著雙方達成調解,武漢中江保證羅先生店鋪用水用電,雙方就后續房屋續租經營進行細致磋商。保證羅先生店鋪在此期間正常經營,羅先生后續按期繳清欠款,雙方互不追究對方責任,且不得為此事發生新的沖突。
調解“成功”商戶仍面臨無法正常經營現狀

此前羅先生店鋪被剪斷的水管

此前羅先生店鋪被剪斷的電線
羅先生店鋪外的水管處,記者看到了新舊不一的接頭痕跡,他告訴記者,在水管被剪斷后,新的水管是自己出錢找人修復的,目前水可以正常使用。但他告訴記者,雖然簽署了調解書,但是自己卻遇到了新的麻煩,店里的電仍然不能正常使用,他表示,在調解之后,物業公司方面派人來更換了電表,表示這是一個預交費電表,只需要往里充錢就可以使用,“但是他們告訴我必須繳納清欠款才可以往里充錢使用。”羅先生向記者表達了訴求,他表示對于欠款,自己將盡快補上,“8月15日中旬,我可以先還上一萬多塊錢,后面我希望可以分期支付。”此外,羅先生表示,因為停電,目前店里是沒辦法正常用電,冰箱里的食物也因為停電而壞掉了。
隨后,記者來到了武漢中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了解情況,經辦這件事的負責人陳經理表示,羅先生拖欠房租不是第一次了,并出具了相關的證明,記者看到是幾張羅先生親筆書寫的承諾書,承諾書上寫著羅先生請求延期支付房租的申請,記者看到其中一張落款時間為2014年。陳經理也道出了公司的苦衷,他表示截至目前,羅先生拖欠包含租金和水電費在內一共有五萬余元,他告訴記者,因為羅先生長期拖欠房租,公司可能考慮不再和他續約,對于欠款,公司方面可能會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經濟狀況不好,希望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問題;希望物業方可以給予一定時間來籌措資金;可以分期支付房租;8月中旬左右將先還一萬多元……記者將羅先生的下一步打算告訴了陳經理,希望可以從中調解雙方的矛盾,陳經理表示會將這些情況和領導匯報。
對于羅先生店鋪水管和電線被人為剪斷一事,記者詢問是否為物業所為,陳經理未做正面回應。能否先讓羅先生的店里用上電維持正常經營?陳經理表示,目前公司商量的對策是羅先生繳納清楚欠款后,方可正常繳納電費并使用電表。
記者將這一情況告訴了羅先生,他表示自己會盡快將欠款還清,對于因斷水斷電所產生的損失,他表示會先和物業公司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功,將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律師:雙方并未解約,物業公司無權采取斷水斷電的方式“逼繳”

羅先生店鋪目前處于停電狀態
商鋪租戶拖欠費用,物業公司能否通過斷水斷電的方式“逼繳”?對于此問題,記者咨詢了泰和泰(武漢)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趙雪,她表示,根據羅先生介紹的情況,斷水斷電并非因為拖欠物業費,而是因為拖欠租金及水電費,物業公司作為產權方或管理方,采取的“逼繳”方式,是否合法取決于雙方的合同約定及溝通情況。
首先,如果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羅先生未按約交付租金,產權人或管理人有權采取停水停電等方式催促承租人交租,那么物業公司可按約定執行。但即便如此,也應提前通知羅先生,給予其合理的補救期限。其次,若租賃合同中沒有約定相關內容,就要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區分,如果羅先生欠繳租金已構成嚴重違約,達到合同解除條件,并且物業公司也已經向羅先生提出解除租賃合同,那么物業公司有權采取停水停電措施。此外,租賃合同到期后,承租人拒絕搬離的,產權人也可采取此措施。但如果羅先生的違約行為并未達到解除合同的條件,或者達到解除條件但物業公司未選擇解除合同的,則不能采取斷水斷電措施,否則可能構成侵權,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結合羅先生介紹的情況,雙方對繳納租金及繼續租賃一事曾達成調解,說明雙方并未解約,在這種情況下,物業公司無權采取斷水斷電的方式“逼繳”。如果影響羅先生正常生活和生產經營,可能構成侵權,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應盡量通過協商、發函或法律訴訟等合法途徑追討租金及相關費用。同時,羅先生欠繳租金,自身亦存在一定過錯,對于引發的損失可能也需要承擔一部分責任,也建議羅先生盡快履約,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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