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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都市報極目新聞訊(首席記者袁超一)時值暑假,不少人休年假陪孩子。對企業而言,職工未休年假,能否視作自動放棄,并可以不支付補償?近日,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關于年休假補償的勞動爭議案件。
2023年4月,丁某入職甲公司,從事財務主管崗位工作,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24年4月,丁某因“發展原因”提交離職申請,甲公司表示同意。
在甲公司工作期間,丁某未休年假。2024年7月,丁某向宜昌市西陵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主張甲公司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同年8月,仲裁委員會裁決,甲公司支付丁某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差額。
甲公司不服,向西陵區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丁某提交的社保參保證明顯示,其存在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況,符合享受帶薪年休假的條件。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本案中,丁某的累計工作年限超過20年,依法應享受每年15天年休假。丁某對勞動仲裁部門認定其在甲公司工作期間應享受14天年休假的認定不持異議,法院予以認可。甲公司未安排丁某年休,應給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待遇。法院遂依法判決甲公司向丁某支付2023年4月至2024年4月期間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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