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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目新聞記者 唐佳燕
據瀟湘晨報,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了一個“丈夫生下私生女妻子告重婚罪被駁回”的案例。
裁定書顯示,妻子阿芳提交了相關證據材料,證明她與丈夫阿華已于2008年登記結婚,阿華婚后出軌,并育有一女。阿華亦多次出入情人住處,并帶該子玩耍。但經詢問,阿華否認公開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僅是為了陪伴孩子。阿芳提供的上述證據,不足以證實阿華與情人同居一起生活,并達到左鄰右舍、親朋好友相信其二人可能是夫妻的程度。一審法院認為,有配偶者出軌與他人婚外生孩子并不足以認定其構成重婚罪,只有出軌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才能認定構成重婚罪。
阿芳不服,提起上訴。她認為,孩子的《出生醫學證明》登記表的父親信息欄中,明確了阿華是孩子父親;阿華與情人的微信聊天記錄中,二人多次以夫妻相互稱謂。但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時,仍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為何婚內出軌生下私生子女不足以認定為重婚罪?8月12日,極目新聞記者就相關問題咨詢了多名律師。
為何出軌生下私生子女不足以認定為重婚罪?
北京浩天(西安)律師事務所張瑩律師告訴極目新聞記者,目前關于婚姻關系規定的民事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而對重婚的認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這個案件里,雖然原配提供的證據里證明了配偶與婚外異性生育了非婚生子女,但是現有證據證明不了兩個人在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因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證明標準非常高,僅生育非婚生子女一項,并不能達到重婚罪的證明標準。
四川一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師表示,女子的丈夫并未與私生女的生母登記結婚,女子提供的證據尚不能達到“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的證明程度。
什么樣的條件可能構成重婚罪?
張瑩告訴記者,重婚罪的構成條件有:犯罪主體為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有配偶仍與他人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仍與之結婚;其重婚的行為侵害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侵犯了合法婚姻關系中的配偶權益。在已經存在一段合法婚姻關系的情況下,男方與和其生育了非婚生子女的婚外異性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此時,該二人可以會涉嫌重婚罪。
林小明表示,即便私生女的《出生醫學證明》中明確了女子的丈夫是孩子父親,其丈夫與情人聊天中多次以夫妻互相稱呼,但均達不到確認二人“公開以夫妻名義長期生活在一起,而且周圍民眾也認為二人存在夫妻關系”的程度;而女子丈夫認可的是婚內出軌與他人婚外生子,并未認可二人是夫妻或以夫妻名義公開生活在一起,也就是說,女子對其丈夫構成重婚罪的證據應當還達不到刑事立案的標準,因此,其上訴會被駁回。
妻子該如何保護自身權益?
張瑩表示,婚內出軌、與他人生育非婚生子女的情節均可作為離婚案件的過錯情節認定因素,從目前的案件情況來看,女方在離婚時,可以要求法院在照顧女方和無過錯方的基礎上分割財產,并可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林小明也認為,該女子可以要求離婚,而該女子丈夫與他人生育了私生女,可認為系“與他人同居”或“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這種情況下應當準予離婚。女子的丈夫與他人婚外生育了子女,屬于有過錯方,女子在提起離婚訴訟時,男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財產,而女子還有權要求男方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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