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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目新聞評論員 屈旌
2024年3月,廣東河源和平縣五名不滿12歲的未成年人相約到某橋下水潭玩耍,10歲的小明(以下人物均為化名)與8歲的小紅不慎落水,當時,11歲的小東救起了離自己較近的小紅,但因水深不敢過去拉正在水中掙扎的小明,只能呼喊對方趕緊游回來。岸邊9歲的小麗與11歲的小天發現后大聲呼救,并用電話手表報警。之后,救援人員趕到現場,但小明不幸溺亡。小明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與小明一同玩耍的四名同伴及其父母承擔賠償責任。
河源市和平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幾名同伴均為未成年人,并非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主體。在小明溺水時,在不能保證自身安全的情況下,不能給其他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賦予超過其能力的義務,同時其他同伴采取呼喊、報警等行為,已盡到與其年齡、智力、體能、閱歷相當的一般救助義務,因此,同伴對小明的死亡不具有過錯,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判決后,小明的父母提起上訴。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據8月17日廣州日報)

失去年幼的孩子無疑是人生最大的痛苦之一,小明父母憤懣和悲傷的心情可以理解。但當他們將怒火與索賠要求指向另外4個同樣年幼的孩子及其家庭時,這份悲痛便摻雜了令人費解的偏執,這種訴求本身也站不住腳。
這4個孩子最大的11歲,最小的才8歲,本身都還是需要看護和照顧的未成年人。在同伴落水的危急時刻,11歲的小東救起了離自己較近的小紅,岸邊的孩子大聲呼救并及時報警。他們沒有能力獨自應對深水中的險情,但是也沒有慌亂失措,袖手旁觀。這樣的反應,對于一群尚未成年的孩子來說,已經超出了許多人的預期。法律早已明確,民事責任的承擔需以過錯為前提,苛求一群孩子做出超出其年齡、智力和體能的救援行為,其實是對責任邊界的漠視。
若真要追究責任,首先該問的是:為何讓五名不滿12歲的孩子,在沒有成人陪同的情況下去危險水域玩耍?暑期本就是未成年人溺水事故的高發期,家長作為孩子的法定監護人,理應盡到更嚴密的看管義務,教育孩子遠離危險水域。悲劇發生后,家長不反思自身監護的疏漏,反而將責任轉嫁給其他孩子,這種做法不僅有失公允,更可能在孩子們心中埋下恐懼與隔閡的種子。
前幾日,有家長因女兒在車內將座椅靠背調得太低,導致年幼的兒子被壓死而起訴車企,這一荒唐案例與本案就有類似之處。監護人出事前疏于防范,出事后將自身責任轉嫁他人,試圖用索賠掩蓋監護失職的真相。這種“寬于律己,嚴于待人”的思維,本質上是一種“巨嬰”心態——拒絕面對自身錯誤,總想為悲劇尋找“替罪羊”。都已經為人父母了,還總是想著推諉和逃避,既不利于問題的解決,更會扭曲孩子們對責任與擔當的認知。
法院的判決,不僅維護了公平正義,更劃清了責任邊界。法律不保護“巨嬰式”的監護失職,也不會縱容對未成年人的不合理追責。當悲劇發生時,推卸責任或許能帶來短暫的心理安慰,卻無法挽回逝去的生命,更無法阻止類似悲劇的重演。
寶貴的生命無法重來,監護重任不可推卸,安全防范不能松懈。從孩子呱呱墜地的那一刻起,監護人就必須時刻繃緊安全這根弦,用行動為孩子筑起防護網。與其在悲劇發生后盲目索賠,不如事前做好防范措施,帶孩子去正規游泳場所、教授基本的水上安全知識、確保未成年人玩耍時有成人監護,這些才是預防悲劇的根本之道。
希望這個案例能喚醒更多家長的責任意識,別讓“巨嬰”心態毀了孩子的未來。畢竟,再多的賠償也換不回逝去的生命,而防患于未然永遠比“誰鬧誰有理”更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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