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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報訊 (記者劉勝、通訊員陽爽)近日,省自然資源廳聯合省司法廳、省公安廳、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共同出臺《關于嚴厲打擊耕地犯罪做好耕地破壞程度認定鑒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這是湖北在非法占用耕地違法犯罪案件領域的首個規范性文件。
長期以來,在處置非法占用耕地案件中,耕地被破壞“有多嚴重”“怎么認定”常常是難點。這份《通知》的核心,就是打通行政認定與司法鑒定之間的銜接環節,讓“破壞耕地”認定有據可循、鑒定有標準可依。
根據《通知》,各地辦案單位在查處涉嫌非法占用耕地案件時,可以向省、市兩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進行耕地破壞程度認定。同步印發的《湖北省耕地破壞程度認定實施辦法》,通過統一流程、明確標準、限定時限,將大幅縮短案件辦理時間。哪些情況算“嚴重破壞”?《通知》明確:如耕地上的建筑物已基本成型、地基差不多打完、基坑已開挖,或耕地被水泥瀝青硬化,以及用于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導致土壤耕作層明顯毀壞的——這類事實清晰、無太大爭議的情形,可直接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行政認定意見。如案件復雜、涉及專業爭議,則可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通知》還明確,無論是行政機關出具的認定意見,還是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的鑒定結論,都具有同等的證據效力,公安機關偵查、檢察院起訴、法院審判時都應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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